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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清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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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清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全县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6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统计局关于恩施州能源和服务业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07〕53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清查目的

全面调查掌握全县能源使用状况和结构情况,为社会公众提供能源统计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为制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降耗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全县节能降耗目标的落实。

二、清查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县内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城乡住户。

(二)范围: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等。

三、清查时间

(一)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4时。

(二)清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7年度。

四、清查内容

(一)能源清查表分为能源供应、能源消耗两部分。

(二)清查采用国家和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分类标准、代码和目录。

五、清查方法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个体经营户和城乡住户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六、组织实施

清查工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县、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成立*县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能源清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承担本系统、本单位的能源清查工作任务。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级的能源清查工作,承担县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清查任务。

(三)全县能源清查实施细则、表式、统计标准、代码和目录、数据处理程序等,按照州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兼顾我县实际,由县统计局统一制发或转发,并组织培训。

(四)相关部门的主要任务:

发改部门参与清查总体方案设计,配合做好能源清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商务部门配合做好电力供应、重点中小型耗能企业的能源调查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能源消费清查;

安监部门配合做好煤炭供应清查;

财政部门负责清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能源清查;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能源清查;

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建筑业能源清查;

农业部门负责农村能源清查;

交通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能源清查;

通信部门负责做好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能源清查;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能源清查;

质监部门配合做好能源计量;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能源清查表、清查总体方案及实施细则设计,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七、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8年1月)。成立各级清查机构,制订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业务培训,布置清查工作任务。

(二)清查登记和数据处理阶段(2008年2月—2008年3月)。普查对象填写上报调查数据;县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调查数据的审核、录入、汇总及上报工作。

(三)清查数据汇总、开发、总结阶段(2008年4月—2008年7月)。审核、汇总全县清查数据;根据清查数据进行数据开发工作,完成清查资料汇编;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全县能源清查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能源统计信息。

八、清查的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一)县能源清查办公室按照全省统一制订的数据处理方案、数据处理程序和标准,负责对调查对象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并负责数据处理和汇总上报。

(二)县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和处理工作结束后,做好数据净化和备份工作。

(三)县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确保数据质量。

九、经费保障

能源清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办法,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奖惩办法

对在清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清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各级清查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接受社会对清查工作的监督。

*县服务业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全县服务业发展状况,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7〕5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98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统计局关于恩施州能源和服务业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07〕53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清查目的

全面摸清我县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行业分布和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等情况,为党委、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科学依据,为促进全县服务业健康、协调、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二、清查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农、林、牧、渔服务业(大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二)实施对象:全县所有从事以上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清查时间

(一)标准时点:2007年12月31日24时。

(二)清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7年度。

四、清查内容

(一)服务业清查表式分综合年报(清查)表和基层年报(清查)表。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包括单位数、基本情况、业务指标、财务状况及从业人员等。

(三)清查采用国家和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分类标准、代码和目录。

五、清查方法

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服务业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利用专业统计报表和重点资料推算;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六、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实施、条块结合、集中核算”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成立*县服务业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服务业清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承担本系统、本单位的服务业清查工作任务。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级的服务业清查工作。

(三)全县服务业清查实施细则、表式、统计标准、代码和目录等,按照州服务业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由州统计局统一印发或转发。

(四)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业统计分工:

县委宣传部统计行业范围:新闻出版业中的新闻业。

县发改局会同县统计局协调全县服务业部门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县商务局统计行业范围:商务服务业中的企业管理服务;其他金融活动中的典当业;分行业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县教育局统计行业范围:教育。

县科技局统计行业范围:研究与试验发展、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县民宗局统计行业范围:宗教组织。

县民政局统计行业范围:居民服务业中的婚姻服务和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县司法局统计行业范围: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

县财政局统计行业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派、群众团体。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行业范围:社会保障业、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

县国土资源局统计行业范围:地质勘查业。

县建设局统计行业范围:城市公共交通业、管道运输业、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环境治理业中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业。

县交通局统计行业范围: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

县水利局统计行业范围:水利管理业。

县农业局统计行业范围:农林牧渔服务业。

县文体局统计行业范围:电影业、文化艺术业、娱乐业及体育;出版业和音像业中的音像制作。

县卫生局统计行业范围:卫生,如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活动、门诊部、妇幼保健、疾病防控及防疫等。

县审计局统计行业范围: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

县人口计生局统计行业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县地税局具体负责提供季度服务业税收完成额和服务业营业税完成额。

县环保局统计行业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环境监测、环境治理业。

县广电局统计行业范围: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与广播、电视、电影。

县工商局统计行业范围:商务服务业中的市场管理。具体负责提供季度登记注册企业变动情况和服务业个体私营情况。

县林业局统计行业范围:林业服务业和自然保护。

县质监局统计行业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植物、工业产品、商品、专项技术、成果及其他物品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等活动,含认证活动)。

县药监局统计行业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县旅游局统计行业范围: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及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

县邮政局统计行业范围:邮政业。

县气象局统计行业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气象服务。

县国税局具体负责提供季度服务业税收完成额。

人民银行*县支行统计行业范围: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

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统计行业范围:各自的电信及其他信息与服务

县统计局统计行业范围: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无主管部门行业等(计算机业和软件业和中介服务业等)包括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①装卸搬运;②运输服务、仓储业、租赁业:①机械设备租赁;②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咨询与调查、广告业、其他商务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①家庭服务;②托儿所;③洗染服务;④理发与美容保健服务;⑤洗浴服务;⑥摄影扩印服务;⑦其他居民服务、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负责全县服务业清查实施方案的制订、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指导部门实施相应的统计调查;直接组织部门行业的统计调查;根据各方面的统计调查资料,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增加值;向县委、县政府提供服务业增加值数据。

七、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8年1月)。成立各级服务业清查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订清查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业务培训会议,布置清查工作任务。

(二)清查登记和数据处理阶段(2008年2月—2008年3月)。普查对象填写上报调查数据;县服务业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调查数据和部门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评估以及数据录入上报等工作。

(三)清查数据汇总、总结阶段(2008年4月—2008年5月)。县服务业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评估和上报全县清查数据,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全县服务业清查数据。

八、经费保障

服务业清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办法,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九、奖惩办法

对在清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违反调查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