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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42号)要求,从2008年6月1日起,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并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总局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依法行政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并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引导、鼓励群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减少“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建立塑料购物袋销售市场准入制度和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长效监管机制,杜绝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杜绝经营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现象,引导经营者销售和使用合格、环保的塑料购物袋。
三、整治措施和重点
(一)对塑料袋经营活动开展一次全面清查行动,打击无照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从6月1日至8月1日,对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经营者开展一次全面的集中清查行动。1.检查塑料袋生产、销售企业是否有合法的证照;2.检查经营者是否停止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依法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塑料袋生产企业,重点查处生产非法塑料购物袋的小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和监管。
要依据职能,严把登记注册关,对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中涉及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当事人,要从严把关。在日常监管及企业年度检验中,把从事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企业作为检点之一,加大监管力度,依据职能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塑料购物袋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从2008年6月1日起,将商场、超市、市场、经销店提供、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情况作为监督检点,不断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和巡查频次,对提供、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违法经营者,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销售未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塑料购物袋的经营者,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罚。要指导和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市场内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制度,承担起督促检查场内业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规定的管理责任。对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建立超市、商场、市场、经销店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的日常巡查监管制度,将工商机关对塑料购物袋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纳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之中,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要于5月20日前完成库存塑料购物袋清理工作,清退库存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同时建立购销台帐制度,签订不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承诺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
(四)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要组织商场、超市、市场、经销店深入学习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通知》,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单,广播、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重大意义;采取措施积极引导、促使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进、不存、不销、不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此次整治的成果,曝光典型案例。
(五)充分发挥“**”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加大消费维权力度。
充分发挥“**”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塑料购物袋的申诉举报,及时调处纠纷,对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要立即分拨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组织,加强领导
要高度重视塑料购物袋限产限售限用工作。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分局成立由吕彩霞局长任组长,戚东、袁明惠、王成和、韩永泉同志任副组长,市场、消保、监管、注册、商广、消协、工商学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处。分局各相关处所要将开展塑料购物袋限产限售限用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确保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和人员力量“五落实”。对工作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二是加强协调配合,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管理合力。要加强内外协调与配合,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帮助,狠抓工作落实,推进工作全面开展。
五、信息报送
在执法检查期间,要坚持信息报送制度,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3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