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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委发[*]17号)精神,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顺农村的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基本原则:一是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坚决取消各种针对农民的乱集资、乱收费和乱摊派。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将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不反弹。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各项配套改革,转变街镇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区街(镇)财政管理体制,理顺区街(镇)分配关系。四是结合开发区总体教育规划,合理调整农村教育布局,优化农村教师队伍。五是建立和完善农民税费征收监督管理机制,实行有利于群众监督的税费征收制度和管理方式,促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从*年1月1日起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修建支出,纳入镇街财政预算。村级道路修建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协商解决。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实行有偿服务,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二)取消屠宰税。从*年5月1日起取消。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从*年1月1日起,取消劳动积累工。为解决好遗留问题,对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分年取消(*年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的义务公不超过8个,*年不超过6个,*年不超过4个,*年全部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全部取消后,村内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除遇抗旱、防洪、抢险等紧急任务,经管委会批准可临时调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调用农村劳动力。义务工和村内用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省政府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即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按1997至*年连续5年平均常年产量据实核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暂定为每公斤0.82元,农业税统一执行辽宁省比例税率,税率为7%。结合我区实际,*年农业税实征额继续维持*年实际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原则上以农民二轮合同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确定。一轮承包没有到期的,以一轮承包面积为基础确定。村机动地按实际耕种面积核定。对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不重新丈量。对因有然灾害减少的面积和经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合法占用的耕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建公益事业占地等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交耕地占用税。
经管委会批准,在补贴期限内的退耕还林(草)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因农业税政策调整而增加的负担、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农村困难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等交纳农业税有困难的,要按政策给予减免。通过政策减免、使农民的负担真正减轻。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特产税按品种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根据中央关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取消在非农业计税土地上生产的特产品收购环节征收的特产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道环节征税,水产品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政策按照《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我区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税。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从*年l月1日起,不再按原办法征收村提留。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办公费等项支出,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不足部分由街镇财政转移支付弥补。
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上限控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具体政策按照《辽宁省村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为促进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实施各项配套改革。
(一)实施街镇机构改革。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镇街区划调整,进一步转变街镇职能,调整街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理顺区街(镇)关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民利益需要的廉洁、务实、精干、高效的街镇行政管理体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加快街镇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减少财政供养人口,清退编外人员和临时人员。
(二)加强村级组织建设,适度扩大村级组织规模。对人口规模在*人以下的村级组织,尤其是那些偏远、经济发展滞后的村,按照法定的程序,在多数农民认可的前提下,应适度扩大村级规模。具体实施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要尽力压缩村干部人数,每村按3至5人配备村干部。鼓励村干部交叉任职,居民组干部尽量由村干部兼任,以减少居民组干部的补贴人数。村干部报酬实行与村人均收入挂钩和上限控制办法,一般控制在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内。具体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张榜公布。干部兼职村级企业取得的报酬,不受人均纯收入2倍限制。
村级每年编制的财务计划,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镇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村级组织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严禁各级组织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党刊报刊的订阅,实行限额管理,每村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元。
村级组织规模调整后,原享受优抚政策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供养标准不变,并随着当地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有所提高。
(三)结合开发区总体教育规划,合理调整农村教育布局,优化农村教师队伍。按照“规模、效益和质量”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规划、精心组织,重新调整农村教育布局,撤并那些分散、不具备教学条件、不便于管理的农村中小学校和教育点,彻底解决农村教育质量低、办学效益差、布局不合理的问题。
认真解决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失调问题,建立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农村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要彻底清理整顿占编不干事、代课教师和临时人员,严格教师编制。
(四)完善区镇(街)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划分区街(镇)财政支出责任,明确财政收支范围,合理确定收支基数,保证镇街财政的基本支出需要。原由乡统筹安排的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修建、农村医疗事业补助等支出,应相应纳入镇街财政支出预算,统筹安排。对改革后出现的资金缺口,镇街和村级组织要积极通过落实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减人、减事、减支,最大限度地消化改革资金缺口。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民减负不反弹,区街(镇)两级财政要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具体实施办法按《大连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详见《关于成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大开管发〔*〕号)。
(二)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并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三)组织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培训。重点对乡村两级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培训,指导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人员掌握税费改革各项政策,了解农民群众当前困难,清楚农村税费改革主要矛盾,掌握税费改革工作方法,积极带领农民群众,认真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四)清理整顿农村“三乱”。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0号)和辽宁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7号)规定,清理整顿农村中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属于政策规定保留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专项治理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彻底清理整顿中小学学生就学、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外出劳务审批、户籍、婚姻登记等方面的各种收费,属于搭车收费和乱收费的,坚决取消。推行农村合作医疗,采取自愿的原则,建立农村医疗保险。
(五)化解农村不良债务。仔细分析,妥善处理,认真研究并解决农村债务问题,要摸清底数,分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对在短期内难以搞清楚的,可放到税费改革后期处理;对税费改革前农民税费的尾欠,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尾欠,要予以核销;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尾欠,但目前有困难的,先挂账,待有条件再作处理;对贫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六)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各项基础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测算,客观实际地进行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年产量的统计测算工作。对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年产量要核实到村组,落实到纳税人,经村民签字认可,在村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七)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
(八)检查督促《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改革方案》、《农村乡村机构调整方案》、《农村债务化解方案》等各项改革试点方案及配套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九)接受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对我区税费改革进展情况的检查指导,随时研究处理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作好农村税费改革总结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防止农民负担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