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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调整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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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调整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区直各党委(党组、总支),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群团,街道(工作处)党工委、办事处(工作处),镇党委、人民政府,直属公司:

为加强镇街财政收支管理,确立区本级与镇街级科学、规范、合理、稳定的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发挥镇街财政的职能作用,调动镇街加强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促进镇街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9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第二十六次党工委会议研究,特对我区调整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做出如下决定:

一、确定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一)核定镇街税收收入基数。

(二)根据镇街事权范围,按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核定镇街支出基数。

(三)根据镇街收支基数的差额确定镇街上解支出或补助收入数。

(四)建立镇街税收收入考核激励机制。根据镇街税收收入基数,对镇街年度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凡完成税收收入基数的镇街,参与税收收入增量分成。

(五)统一平衡、规范透明的原则。

二、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税收收入基数核定

将2003年各镇街所属企业形成的区本级税收收入决算数与个体工商户形成税收收入的50%部分之和确定为镇街税收收入基数(根据大连市政策调整扣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二)镇街支出基数核定

根据镇街事权范围,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保证镇街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基本需要的原则核定镇街支出基数。

1.镇街财政支出范围。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镇街机构改革和社区建设,确定镇街支出范围包括:行政管理支出、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事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社区经常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2.镇街支出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财力”的原则核定。其中:

人员经费根据镇街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定员、工资标准的实际情况核定安排(含管委会综合考核奖励);公用经费按照区统一实行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根据全区各项社会事业的总体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划分区本级和镇街事权范围,按照镇街事权范围核定。

(三)镇街税收收入考核激励机制

1.镇街税收收入考核。根据确定的镇街税收收入基数,对镇街年度税收收入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镇街每年须完成确定的税收收入基数,如未完成税收收入基数,相应扣减该镇街财力。

2.在完成税收收入基数的基础上,增量部分区本级与镇街级分成共享。

3.镇街税收收入增量的确定。

镇街税收收入增量=镇街当年实现区本级税收收入-区本级财政对镇街企业财政补贴数-镇街税收收入基数

4.镇街税收收入增量分成办法。经确认的镇街税收收入增量,按照超额累进比率计算镇街税收收入分成。除得胜镇、大李家镇以外的其他镇街按照如下比例计算税收收入分成:

(1)增量收入100万元以内部分,镇街分成比例为30%;

(2)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镇街分成比例为40%;

(3)超过3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镇街分成比例为50%;

(4)超过500万元以上部分,镇街分成比例为60%.

鉴于得胜镇、大李家镇税源少、税收收入较低的现状,经确认实现的税收收入增量,按照如下办法计算两镇的税收收入分成:

(1)50万元以内部分,镇街分成比例为70%;

(2)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镇街分成比例为80%;

(3)150万元以上部分,镇街分成比例为90%.

镇街分成收入为每一级距与该级距适用分成比率乘积之和。

5.区财政部门本着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对经管委会批准、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由各镇街自主投入进行基础设施开发或完善投资条件后引进的新企业,根据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对各镇街考核年内新增企业及税源进行界定,并负责镇街税收收入增量的计算。未经界定、备案的新增企业和税源不参与税收收入分成。

三、有关要求

(一)为加强镇街财政收支管理,各镇街要按照《预算法》及开发区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编制镇街财政预算。各街道办事处(含新港工作处)预算经区本级财政审核后纳入开发区财政总收支预算,报管委会审批。各街道要严格按照审批的预算执行,完成年度财政收支任务。年度终了,各街道要按照财政决算的要求,做好街道财政决算工作,经区本级财政审批后纳入开发区财政年度总决算。大李家镇、得胜镇财政收支预决算比照街道进行管理。

(二)为规范镇街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各镇街要实行镇街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集中核算,具体比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集中核算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三)镇街征地动迁费在农民社会保障系统没有建立之前,实行区级财政专户管理;经审计确认的各镇街征地动迁费存量、借出资金、各镇街使用征地动迁补偿费资金投资兴办企业上缴利润及改制后形成的改制收入,一律纳入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

(四)经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作为镇街级财政收入,纳入镇街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镇街社会发展支出。

(五)各镇街用于集体福利支出的部分不得超过税收分成收入的20%;用于经常性支出的部分不得超过税收分成收入的10%;其余用于弥补镇街社会事业发展专项支出以及涉及农业发展、建设性支出等需镇街配套负担的支出。

(六)在核定的人员经费中包含了管委会综合考核奖励部分,根据管委会对镇街综合考核奖励办法和年度考核结果兑现。

(七)由财政局负责本体制的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财政税收政策调整,全区财力发生较大变化,管委会将对本体制作相应调整。同时,原《关于调整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大开管发〔〕38号)和《关于确定乡镇街道财政体制补助的通知》(开财预字〔〕54号)文件停止执行。

调整后的镇街财政管理体制从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三年。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