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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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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精神,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于2008年6月至7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专项行动内容和重点

专项行动重点对全区街道(乡、开发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作坊等场所全面排查,并围绕以下重点内容开展: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在确保对小砖窑、小作坊等重点场所整治的同时,对服装玩具加工、餐饮服务等其它劳动密集型行业一并进行检查和整治。

二、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街道(乡、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阶段,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度。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5日至6月30日)。各街道(乡、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迅速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认真组织调配人员,充实检查力量,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为全面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各街道(乡、开发区)组织检查组深入到小砖窑、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期间,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赴各地进行督察。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1日至7月15日)。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工作,分析当前工作中的存在问题,落实解决措施,并将总结报告于7月13日前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职责分工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小砖窑、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二)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和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重点打击拐骗农民工、雇佣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的黑业主、黑打手、黑中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小砖窑、小作坊、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对所有务工人员逐个进行调查登记,逐一核实户籍、年龄和来源渠道,全力解救被拐卖的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对专项行动中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已有的小砖窑、小作坊审查其前置审批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和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作坊。

(四)国土资源部门:以砖瓦窑为重点,对我区所有小砖窑开展拉网式的排查和专项整治;对非法开采土地资源的小砖窑要采取严厉措施,处罚到位;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破坏耕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砖窑,要依法注销或吊销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

(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六)卫生部门: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依法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监察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工会要承担起第一报告人、第一监督人的职责,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予以改正,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快捷地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提出的要求,我区成立由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港闸分局、区卫生局、市工商局港闸分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参加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街道(乡、开发区)要建立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对重要工作要亲自推动解决。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统筹谋划专项行动的内容、方法和工作步骤,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向领导积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通报,及时协调解决检查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根据全国和省市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各街道(乡、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充实一线检查人员,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排查和整治。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要坚持依法行政,开展专项行动的所有工作都必须依据和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程序和实体上都要十分严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基层组织工作责任,积极配合做好专项行动工作,认真做好对本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小砖窑、小作坊的排查工作。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在整治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协同作战,防止敷衍推诿现象的发生。

(三)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各街道(乡、开发区)要坚决有力地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同时要注重做好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清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落实好经济补偿。对受伤或受职业病伤害的人员,要及时安排医治救助,并确保平安返乡。对暂时不能返乡的人员,要给予集中的救助。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在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加强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工作。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宣传和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要加强与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监督。对于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街道(乡、开发区)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将专项行动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建立长期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扩大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