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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的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主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全面摸清我县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民居、石刻、古商道、盐道、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如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准确掌握我县文化遗产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及科学价值。调查全县化石点,并对已经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各有关单位要在县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县文物部门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呈报县政府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步骤及时间
此次普查从2007年7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第一阶段:2007年7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文物局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和接受培训(文博单位业务骨干、专业人员和部分业余文物保护员、热心文物保护的志愿者),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全面调查我县不可移动文物及环境的基本情况,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具体普查安排如下:2007年普查两个乡镇;2008年普查四个乡镇;2009年普查四个乡镇。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级别。
三、机构和措施
为加强对全县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县政府将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分年度安排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让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充分发挥文博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鼓励和吸收一些热心文物保护的志愿者加入普查工作,对有突出贡献或者提供重大文物线索的,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