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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制定的《2007年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鄂卫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中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执业医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三部委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省政府第218号令《*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和发展的大事来抓,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成立组织机构
(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领导全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协调解决活动期间存在的问题,制定活动实施方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游泽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会议、起草文件、掌握工作动态,随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向上级部门汇报要严格实行月报制。
(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专班
工作专班负责人由县卫生监督局刘洪同志担任,下设两个小组,分别由县卫生监督局向文涛、胡锡荣同志担任组长。每个小组5名成员,其中县卫生监督局3人,公安局、工商局各1人。
工作用车从县卫生监督局抽调两台,县公安局抽调一台,县工商局抽调一台。
职责:现场查处非法行医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摸清并提供辖区内非法行医的人员名单、地址等相关内容,配合县工作专班的各项行动。
(三)设立举报电话:3222430(*县卫生局)。
三、工作重点
根据省卫生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2007年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精神,今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下列九项工作重点: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3.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4.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
5.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个体医疗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行为;
6.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
7.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
8.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9.严厉打击药品零售店坐堂行医行为。
四、工作步骤及主要措施
(一)部署阶段(2007年6月)
2007年6月28日召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布署*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执行方案,同时安排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营造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氛围。
(二)自查自纠,清理整顿(2007年7月-9月)
1.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专班,在单位内按照方案中的工作重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结果以书面材料于7月10日以前上报县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工作专班,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结果以书面材料于7月10日以前上报县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
3.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工作专班,对全县药品零销店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结果以书面材料于7月10日以前上报县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
4.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对城区、集镇和国道两旁开展摸底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予以整改,取缔非法行医,需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并将工作情况以书面的材料于7月15日以前报县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
5.各乡镇开展对辖区内医疗、计生、药店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和摸底检查,并将工作情况以书面材料于7月15日以前报县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
期间,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督查,对各单位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了解实际情况以及工作进度,对专项整治不力、工作效果差的单位,要责成其说明原因,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查案办案阶段(2007年7月20日-8月20日)
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对自查自纠的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对农村医疗市场按照乡镇卫生院提供的线索进行专项治理。在工作中坚决取缔非法行医,查处各类案件。
(四)检查、验收评估阶段(2007年9月)
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检查验收组,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整改落实情况、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专项行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通报检查情况。此次专项行动结束后,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在本次活动中,不履行职责,不按要求查处非法行医行为的,要从重从严按党纪、政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