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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农村贫困户的居住环境,加快农村特困户脱贫致富的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现制定出我县2007年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开发式移民方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有土安置为主,无土安置为辅;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使搬迁户达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其工作原则是: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以乡为主,政府适当支持。
二、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目标任务
2007年全县应完成438户扶贫搬迁任务(详见附表)。
(二)时间安排
3月1日至4月30日为成立工作专班、宣传发动和申报、审核阶段,责任单位为各乡镇和县开发办、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宗局、残联、妇联。
5月1日至10月31日为组织实施阶段,责任单位为各乡镇。
11月1日至11月10日为自查阶段。责任单位为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开发办、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宗局、残联、妇联。
11月中旬为州政府检查验收阶段。
三、搬迁区域、搬迁对象、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
(一)搬迁区域。一是海拔1200米以上高寒山区和生存空间狭小、生产生活环境恶劣的区域(坡耕地占村民小组耕地面积50%以上,村民小组人均耕地在0.7亩以下的深山区)。二是边远地区,远离集镇和交通干线,信息闭塞,修路、送电、通水一次性成本过大,中小学生上学不便的自然村组和单家独户。三是生产资料缺乏的库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库区)。四是地质灾害频发,已无法在当地继续生存的区域(有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潜在危险的地区需专家确认)。五是2006年、2007年启动的重点贫困村的贫困户。六是贫困村中无房和住危破房的单亲特困母亲家庭。七是革命老区中红军、红军烈士、红军失散人员、二战时期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及后代家庭特别困难的农户。
(二)搬迁对象。上述范围内的当地常住贫困农业人口均属扶贫搬迁对象。但回乡居住的离退休人员、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农户搬迁,不享受扶贫搬迁的资金补助。
(三)安置办法。一是积极推行梯次搬迁。鼓励“搬迁区域”内的富裕农户迁往城镇,政府以资金补偿形式(不超过2000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山林,减轻当地土地的承载量,使留下来的农户人均生产资料占有量增加,发展空间扩大;同时,政府资助贫困户购买外迁户的房屋,改善贫困户居住条件。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多种方式安置,在具体形式上,可利用现有基地、农庄异地集中安置,结合城镇化建设异地集中安置,发展路边经济异地集中安置,农户投亲靠友异地分散安置,利用“两有两托户”(有房子、有承包土地,房子托人看、耕地托人种)就近分散安置。三是对地质灾害多发区农户就近集中或分散安置。四是对无房户、茅房户、危房户、住房不挡风避雨户就地改造安置(省政府将茅房户、土坯房户整修视作搬迁户对待)。五是按照扶贫搬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各乡镇可根据具体的情况建立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六是各乡镇要将任务数的40%用于2006年、2007年启动的重点贫困村的贫困户搬迁或现有天穿地漏住房的整修。
(四)补助标准。对贫困户搬迁补助标准原则上为每户6000元,乡镇可根据搬迁户的贫困程度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建专班。全县扶贫搬迁工作在县扶贫搬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乡镇党政一把手作为扶贫搬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务必把此项工作拿在手上,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管理,摸清底数。各乡镇和县直驻村工作队要深入村组,及时准确地摸清应搬迁贫困户的底数。4月底以前,各乡镇向县扶贫办申报需要搬迁的贫困户名单,县扶贫办联合相关单位对申请搬迁的农户进行核实后,由各乡镇组织实施。对特别困难无能力建房的贫困户,可由乡镇、村组织专人帮其建房。11月底,由县扶贫办联合相关单位进行逐户验收,并依据验收情况据实拨付补助资金。建立健全扶贫搬迁户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由乡镇收集整理,11月20日前统一交县扶贫办保存。
(三)公示公开,确保扶贫搬迁政策的公正、透明。一是各乡镇要对扶贫搬迁对象以村为单位进行集中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杜绝人情户、关系户。二是各乡镇要对搬迁户的资金补助情况进行公示,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贫困户手中,防止“吃、拿、卡、要”行为发生。三是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要及时将扶贫搬迁对象和补助标准在“*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群众查询。
(四)搞好协作,通力配合。一是户籍部门要及时为搬迁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办理手续时,只能收取工本费。二是搬迁安置后土地承包需要调整的,村委会、搬迁户、原土地承包户必须签订《*县××乡××村搬迁扶贫土地转让合同》,国土部门要为搬迁户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手续;司法部门要为搬迁户无偿提供公证服务;经管部门要及时为搬迁户办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手续。三是省发改委、扶贫办、民宗局等部门安排的扶贫搬迁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四是县林业局要优先安排搬迁户建房自用材计划,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只收取工本费。五是县发改局、扶贫办等部门要为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资金;建设部门要免费为集中安置点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指导;交通部门要支持集中安置点的公路建设;水利部门要积极争取安置点的饮水工程项目;电力部门为集中安置点架设输变电设施;农业部门要支持搬迁户的沼气池建设。搬迁扶贫,要注重群众的参与,弘扬自力更生精神。在资金上,采取国家补一点,搬迁户出一点,亲友帮一点的办法解决。搬迁建房,按照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群众投劳、亲友帮工的方式,由户主按照规划安排,自己组织施工。
(五)坚持四个结合,促进后续发展。扶贫搬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切实做到“四个结合”,即与整村推进、小城镇建设、退耕还林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以取得拓展扶贫搬迁领域、提升扶贫搬迁水平和解决搬迁户后续发展问题的多重效果。与重点村的整村推进相结合,以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的矛盾;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以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问题;与退耕还林相结合,以解决搬迁户的耕地和近期口粮补助问题;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以解决贫困人口的增收和后续发展问题。
(六)严格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贫困户搬迁建房,不得作为“五改三建”、“生态家园”建设的补助资金。县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要加大对扶贫搬迁项目的督办监管力度,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财政部门要按照《*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调拨到位;审计、监察部门要搞好项目监督管理和审计监察,确保扶贫搬迁资金专款专用;各乡镇必须保证扶贫搬迁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搬迁户手中。
(七)加强检查督办,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实行按月检查督办制度,由县扶贫开发办协调有关部门对扶贫搬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和验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扶贫搬迁工作领导不力,搬迁对象把关不严,造成恶劣后果的,一是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要调减搬迁指标和项目资金。从4月份起,各乡镇要按月将扶贫搬迁工作进度及时上报至县扶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