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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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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督总局、电监会等国务院七部门5月31日联合召开的*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恩施州*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把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推动落实国务院《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努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突出问题。努力遏制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一是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对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清除隐患。二是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对排污企业逐一清查和处理,落实长效机制。三是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对*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清查,对未经环保审批违法上马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对*年以来的项目进行“三同时”验收,对未落实“三同时”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坚决遏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对乡(镇)以上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乡(镇)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建立永久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标示牌。对县城饮用水源地水质每月监测一次,并定期监测结果,对威胁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坚决查处和整改。

(二)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对排污企业逐一清查,查清违法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数量和浓度,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限期整改。对重点排污企业符合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条件的要督促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有效监管。要通过对排污企业排污总量的清查,按照《征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准确核定排污费征收标准,坚决纠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要坚决纠正降低环境准入门槛,阻绕环保现场执法、违规减免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环境违法行为。

(三)全面清理*年以来的建设项目。根据审批权限,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对已竣工投产的项目和未组织“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对未落实环保“三同时”的建设项目要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能完成的要坚决予以停产和处罚;对查处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切实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较大的重大环境突出问题要重点查处,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限期解决。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厂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葛麻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八景山庄列为挂牌督办名单,加大对水泥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管,巩固水泥企业治污成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国务院七部门联合召开的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本方案的安排,结合各自实际,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全面开展整治工作。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副县长龙世奎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并在县环保局设立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及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协同作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整治企业违法排污,首先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认真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的,对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建立考核制度。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从组织领导、挂牌企业、案件督办、环境执法等方面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广泛发动、引导公众参与,营造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要处理好专项执法与日常监管的关系,不能以环保专项行动代替日常监管。要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与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有效结合起来,既要解决现实问题,又要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通过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逐步把这些领域的环境管理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部门职责与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协商,联合办案,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负责挂牌督办企业的整治和对整治重点进行检查与督办。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信息宣传、资料收集整理与上报。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核准和审批;制定并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点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和饮水不安全的问题。

监察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挂牌督办问题迟迟不能落实到位的,要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

司法部门:要将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要定期复查,发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有关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查工作,对有法不依、违反规定颁发营业执照的,要严肃查处。对环保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处理,对国家禁止建设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属于严重污染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项目企业一律不予登记。

安监部门:要深化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安全保障条件差,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涉危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实施停产整治;对6月底整改不合格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依法关闭;要加强源头管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

电力部门:要切实履行电力监管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配合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监督供电企业执行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清理优惠电价,落实差别电价政策,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发展。搞好火电企业的污染治理。

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通报,按照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以前)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清理登记造册阶段(7月20—30日)

调查摸清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数量、浓度等情况。清理*年以来的建设项目。对已竣工建设项目提出“三同时”验收计划。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清理,逐一登记造册。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挂牌督办名单。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10月30日)

各地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乡镇要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永久标示牌的设立工作。对重点污染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整改,落实长效监管机制。对*年以来的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定的挂牌督办案件整改到位。要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总结阶段(11月1—15日)

要认真总结本次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11月10日前将《*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政府及州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