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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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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方案

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有关安全生产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全面落实和细化,是指导“十一五”时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规划的顺利实施,对今后五年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实现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具有重大意义。

一、工作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与监管主体责任,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围绕《规划》提出的目标,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工作目标

到*年,全国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从*年的0.69下降到*年的0.45,降幅35%;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从*年的3.79下降到*年的2.84,降幅25%。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特种设备、火灾(不含森林草原)、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运输、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部分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指标均有较大幅度下降。

全面完成规划的十项主要任务,落实规划实施的七项保障措施,以实施九项重点工程带动规划任务的全面落实和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工作要点

(一)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保障体系

1.制定规划实施方案。要加强领导,以《规划》为指导,结合本部门和各地区的实际,抓紧制定落实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分工、责任人和保障条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狠抓落实。要把“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逐条分解到年度,以年度计划的执行来推动五年规划的实施。

2.建立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体系。要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重要指标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纲要及统计指标体系。将《规划》确定的“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项总体降低指标直接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建立上述两项总体指标的公报制度,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的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跟踪监测。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对所辖领域各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承担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难点目标进行监测和分析,对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4.实行规划中期评估制度。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于“十一五”中期,要组织对所辖领域各地区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主要评估重要目标的完成情况、重要任务的实施情况、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以重点工程的实施带动规划任务全面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对《规划》落实的资金支持,通过政府资金引导,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资金投入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领域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

1.煤矿事故预防与主要灾害治理工程(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开展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公路危险路段、铁路平交道口、地铁、尾矿库、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等治理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重大危险源普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程。

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设国家级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中心,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动态监控平台及网络系统(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京沪、京广等主要干线建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完善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三级运输安全跟踪系统(铁道部负责);

建立城市轨道运营安全动态监控指挥平台(建设部负责);

繁忙的机场建立助航灯光监视监控系统,一定规模的机场建立保安监控和反应系统(民航总局负责);

渔港配备港口安全监控设备,建设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动态监控系统(农业部负责)。

4.重点技术支撑中心建设工程。

建设完善国家级与省级工矿商贸行业和领域事故预防与技术分析鉴定中心和国家级安全生产基础研究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重点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完善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培训基地;配备补充科研及实验装备;完善国家级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技术鉴定中心,对省级和市(地)级公安机关侦办队伍进行装备(公安部负责);

建设分专业系统的铁路培训基地(铁道部负责);

建设完善国家公路路网管理及应急处置、安全研究、培训教育、检测试验等相关基地(交通部负责);

建设民航安全技术分析与鉴定实验室,建设完善飞行、机务、空管、航空保安等培训基地(民航总局负责);

完善建筑事故分析鉴定中心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建设部负责);

完善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基地(质检总局负责);

建设渔船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省级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基地(农业部负责)。

5.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

建设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监察信息系统(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建设完善道路交通快速报警系统、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信息平台、火灾救援指挥数据库信息系统和全国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管理系统(公安部负责);

建设铁路全路综合移动通信系统(铁道部负责);

建设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系统,推广应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交通部负责);

建设完善航空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民航总局负责);

建设全国建筑安全综合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建筑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建设部负责);

建设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网络系统(质检总局负责);

建设农机、渔业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农业部负责)。

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设施及装备建设工程。

配置与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专用执法车辆和现场监督检查设备,补充更新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装备,建设新增机构的业务用房(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完善城市消防站,装备市(地)级以上城市消防特勤队;完善省级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和执法装备(公安部负责协调);

建设完善铁道部和铁路局两级安全监察、建筑安全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农机安全监理及渔港安全监管等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民航空管设施,对现行的陆基系统进行改造(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完善省级和市(地)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和国家、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培训演练基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建设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海事、铁路、民航、核工业、旅游、电力、建筑、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渔业、医疗救护等国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国家级综合性和专业区域应急救援基地,以及骨干专业救援队伍(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科技创新和技术示范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9.法规、标准及安全文化建设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涉及上述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负责。

(三)以制定保障措施为规划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十一五”时期要突出政策引导,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安全专业人才培养,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管监察力度,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和安全意识,为实现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完成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积极创造条件。

1.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和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深化相关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煤炭、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3.推进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和资金,将安全生产领域亟待解决的重大基础理论和公益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纳入国家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科技部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

(1)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煤炭资源税费计征方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2)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健全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的安全费用提取制度(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3)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研究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安排一定的工伤预防费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在高危行业试行商业保险(保监会负责);

(4)对安全生产设备以及瓦斯(煤层气)的抽采利用实行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5)实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煤炭价格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6.加强煤炭等行业和领域安全专业人才培养,建立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大煤矿等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力度;根据需要扩大相关专业招生,支持和鼓励相关人才定向培养;研究制订艰苦专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将煤矿等危险性高、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的艰苦专业纳入艰苦专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鼓励企业在有关院校设立艰苦专业学生定向奖学金或助学金(教育部、财政部负责)。

7.加强对煤炭等行业和领域劳动用工管理与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部负责)。

8.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加快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国务院法制办负责)。

9.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以及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10.扩大宣传阵地,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11.加强重点工程建设,加大政府投入,明确工作职责,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