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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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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法治**”的决策部署,推进广播电视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117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广播影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目标和责任,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效能,逐步把广播电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二)基本目标

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广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执法能力显著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以进一步保障,违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和查处,广播影视法律、法规、规章得以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及依法受本局委托的执法单位。

具体为:办公室(外事处)、宣传管理处、艺术管理处、科技管理处(规划与产业管理处)、社会管理处、人事教育处、执法指导监督处,**省广播电视监测中心。

(二)要求

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执法部门和岗位,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和奖惩严明的考核评议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2、合理界定内设机构、岗位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执法要求具体、明确。

3、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内设机构的执法责任。

4、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建立**省广播电视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法指导监督处,执法指导监督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指导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执法指导监督处在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开展具体的行政执法指导、监督、纠错工作。

四、法定职能

根据广播影视法律、法规、规章,本局的主要法定职能是:

(一)行政许可职能共33项,包括:

1、**省广播电视局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19项)

(1)设立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2)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审批

(3)引进播出教育、科学、文化等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4)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具体规划、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频道分配使用批准

(5)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

(6)设置境内、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资质审批

(8)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技术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

(9)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批(新址的技术参数审查)

(10)国产电视剧片发行审查(含电视动画片)

(11)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

(12)广播电台、电视台暂停播出批准

(13)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批准

(14)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15)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证明核发(乙类,属总局委托事项)

(16)50瓦(含)以下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和安装设置验收(属总局委托事项)

(17)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属总局委托事项)

(18)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属总局委托事项)

(19)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方言为播音用语批准

2、**省广播电视局执行的国家许可类工作事项(14项)

(1)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2)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初审(甲种)

(3)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初审

(4)部分国产电影片审查

(5)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中入境展映的境外影片和入境参赛、展播的境外广电节目审查

(6)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和重大、敏感节目及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教育、科学、文化等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查

(7)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证明审查(甲类)

(8)50瓦(不含)以上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审查

(9)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广播影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查

(10)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审查

(11)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初审

(12)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立项和发行初审(含电视动画片)

(13)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查

(14)国产电视剧制作审批(含电视动画片,乙种)

(二)行政监管职能共26项,包括:

(1)全省广播影视业管理

(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规划、管理和设施保护

(3)广播电视台(站)的监督管理

(4)广播电视节目对外宣传和播出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设台监管

(5)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

(6)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监管

(7)部分电影摄制和电影片审查管理

(8)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引导、协调、服务和完成片审查管理

(9)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管理

(10)广播电视节目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

(1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

(1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

(1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1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监管

(15)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

(16-1)有线电视网内视频点播业务(甲种)管理

(16-2)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乙种)管理

(17)全省广播电视产业规划和管理

(18)广播影视行业统计管理

(19)公共场所播放电视节目的大型电视设施监管

(20)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监管

(21)境外机构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业务活动监管

(22)电视剧(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23)部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24)对广播电视传送线路有影响的电磁辐射设施建设备案

(25)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备案

(26)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备案

(三)行政处罚职能共25项,包括:

(1)查处违法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

(2)查处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

(3)查处出租、转让节目播出时段或频率、频道

(4)查处违规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5)查处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违禁节目

(6)查处采播有偿新闻行为

(7)查处违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行为

(8)查处违规播放广播电视广告

(9)查处擅自制作、合拍、进出口、发行、播放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

(10)查处更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各类许可证

(11)查处摄制、洗印加工含有法规明文禁止内容的电影片

(12)查处擅自与境外组织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

(13)查处擅自举办或参加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

(14)查处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呼号、发射转播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

(15)查处擅自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和网络传输、进口、转播、播放节目

(16)查处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

(17)查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18)查处擅自从事或转包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活动

(19)查处经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质量下降

(20)查处伪造、盗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21)查处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22)查处违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23)查处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24)查处违规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行为

(25-1)查处有线电视网内违规开展视频点播业务(甲种)行为

(25-2)查处宾馆饭店违规开展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行为

(四)行政强制职能共2项,包括:

(1)抽样取证和证据登记保存

(2)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五)行政确认职能共1项,包括:

(1)《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六)其他行政行为共7项,包括:

1、非行政许可事项(3项)

(1)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核

(2)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审查

2、责令改正(2项)

(4)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违禁节目行为进行责令改正

(5)对广播电视新闻报道失实造成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

3、行政复议(1项)

(6)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其他类(1项)

(7)配合查处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或者广告行为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二)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三)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实施监督检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四)履行行政确认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认真审查报名条件,严格遵守报名程序,依法确认报名资格,确认无效的告知理由。

(五)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违法或不当执法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执法职权的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详见《**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和《**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评议考核工作应当与全局年度工作考核结合起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在评议考核中,应当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机关各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及时公开,以不断增加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二)评议考核的程序

1、自查自评。各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总结当年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填妥《**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评表》,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2、审查和提出考核档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教育处,对各职能部门报送的考评表进行审查,结合平时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提出考核档次的建议。

3、确定考核结果。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负责人联合向局长办公会议做专题汇报,由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各职能部门年度考核结果。

(三)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衡量各职能部门年度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纳入全局年度工作考核和单项工作先进评选序列。对考核优秀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当年评选单项工作先进集体的资格。

八、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和制度

(一)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

1、按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执法责任追究。

2、各职能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损害;

(2)超越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

(3)执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恶劣影响;

(4)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5)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6)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3、**省广播电视监测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监测工作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5、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6、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7、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追究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过错责任的确认。

执法部门发现的过错行为,应向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确认意见,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确认。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的过错行为,可以移送相关执法部门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书,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直接作为过错责任的确认依据。

2、过错责任的追究。

已确认的过错责任,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会同局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处理决定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送达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实施、理由、依据及责任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责任追究的实施。

决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部门负责实施;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局执法指导监督处依法办理;涉及调离岗位及人事任免的,由局人事教育处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涉及行政、党纪处分的,由局监察、纪检部门办理;涉及经济赔偿的,由局规划与产业管理处办理。

4、异议的处理。

对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局长申请复核,局长应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人事主管机关申诉。

九、附则

本实施方案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以及局本身机构职能的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本实施方案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