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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省国资委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有效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确保委机关、委直属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省属监管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若干规定》、《国务院国资委维护稳定工作应急预案》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省国资委部门工作职责,特制定本预案。
1.3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维稳(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稳定工作党委负总责的要求,建立省国资委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陈正兴同志任组长;李德忠、符晓东、张效清、楼仁良、陈向明同志为副组长;何平平、胡宝清、娄解民、凌传运、黄京秀、俞滨局、边黎刚同志为成员。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李德忠同志分管。维稳(应急)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何平平同志为主任,顾树雄(专职)同志为副主任。维稳(应急)办公室下设两个组。第一组为企业维稳组,组长为胡宝清同志,副组长为娄解明、顾树雄同志。第二组为其他维稳组,组长为何平平同志,副组长为凌传运、黄京秀、俞滨局、边黎刚、周国明同志。维稳(应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顾树雄同志负责。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委机关、委直属单位及我委对监管企业发生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和问题。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
(2)权责明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具体处置过程中,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人应视情临机决断。
(3)快速反应。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建立省国资委与各监管企业的协调联系机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物资保障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
(4)依法处置。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处置,努力使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应急分工及工作职责
2.1省国资委维稳(应急)工作,由委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总体部署和各分管领导按职责分线负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职责如下:
1、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对我委范围内涉及稳定工作重要事项的组织、部署和协调,研究我委范围内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重要事项。
2、维稳(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维稳、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沟通联系工作,及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督促检查。对每一应急事件做好过程、内容、处置结果记录和存档工作。维稳(应急)办公室只对委主要领导和委分管维稳(应急)办公室的领导负责。
3、维稳工作组职责
根据省国资委〔2005〕12号文件规定,委维稳(应急)办公室内企业维稳组和其他维稳组职责:
企业维稳组职责包括:
(1)负责承办、参与处置监管企业和协调处置非监管企业因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监管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重特大工伤事故、海陆空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等);参与处置涉及职工权益性等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2)负责承办、参与处置监管企业因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3)委领导交办的维稳事项。
其他维稳组职责包括:
根据省国资委〔2005〕12号文件规定,委维稳(应急)办其他维稳组职责如下:
(1)负责承办、参与处置监管企业因企业办中小学、技校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2)负责承办、参与处置监管企业因军转干部待遇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3)负责承办、参与处置监管企业因等邪教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4)负责承办、参与处置监管企业因其他个别信访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5)委领导交办的其他维稳事项。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突发性、群体性应急事件,委维稳(应急)办公室有权直接提出承办或牵头处室,有关承办或牵头处室应立即办理,各处室密切配合,认真处理。重要事件、重大情况各处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同时,委维稳(应急)办公室要及时向有关委领导报告。
4、责任处室主要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维稳(应急)事项的具体办理和落实工作,明确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职责范围内的第一责任人。
委分管领导直接指挥分管处室职责范围内维稳(应急)事项的落实处理和督促检查工作,按分工参加省有关维稳(应急)工作会议,及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确保会议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2.2各省属监管企业、委直属单位职责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维稳(应急)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省属监管企业党委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的维稳和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委直属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的维稳和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党组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监管企业、委直属单位应迅速研究,立即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响应
为了确保省委、省政府下达省国资委维稳任务落到实处,根据省委、省政府维稳(应急)工作的有关规定,委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着重做好信息接报、预案启动、后期处置等环节的处置工作。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表。
3.1信息接报
各监管企业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立即处置,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和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并在立即报事发地党委、政府的同时,报告省国资委维稳(应急)办公室。
省国资委维稳(应急)办公室设置在委办公室和企改处,各设置一个应急接报点,履行值守应急接报工作,负责紧急信息的接收、转办和上报工作;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委办公室应急接报由周国民同志负责;企改处应急接报工作由顾树雄同志负责。
若委内其他处室接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紧急报告,应第一时间报告省国资委维稳(应急)办公室,任何处室任何人员不得推诿。省国资委维稳(应急)办公室接收紧急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委牵头处置的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同时向委主要领导和分管维稳(应急)办公室的领导报告情况。委维稳(应急)办公室根据委领导的指示,将应急事件的发生和处理的进展情况及结果随时上报省委维稳办、省政府应急办以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
法定节假日期间(双休日除外)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报省国资委值班室,值班人员应迅速报告值班委领导,由值班委领导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直接指挥和协调责任处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处理情况及时向委主要领导和分管维稳(应急)办公室的领导报告。
3.2预案启动
委分管领导接报后,要根据情况,迅速作出决策,及时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立即通知及组织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分项预案进行处置。责任处室及责任人,按照委分管领导的指挥,及时了解事发企业和单位的情况,指导、督促、协调事发企业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直接向委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3.3后期处置
(1)省国资委各有关责任处室应督促事发企业、单位及时开展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并加强对后续处置工作的跟踪和督查。事发企业、单位应将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反馈我委维稳(应急)办公室。
(2)省国资委各有关责任处室应督促事发企业、单位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专门报告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国资委。
(3)省国资委各有关责任处室应根据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具体的分项工作预案。
4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省国资委机关建立、健全紧急信息接收、转办、上报等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紧急信息传输渠道。紧急信息报送要做到迅速、准确,报送内容要客观、真实。
4.2物资保障
省国资委机关应做好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专项物资储备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车辆、摄影、录音等设备,并制定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保障设备统一存放委机关大楼保安室,由保安室集中统一保管,专项用于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处室按物资储备制度规定领用。
4.3资金保障
在省国资委行政经费中设立应急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专项经费,统筹安排使用。
5附则
5.1奖励与责任
省国资委、委直属单位及各省属监管企业对在预防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贯彻上级指示不力,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5.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国资委维稳(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5.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