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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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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浙政办发〔*〕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全面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顺利完成,为实施“两创”总战略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从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安全设施更新,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完成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

三、排查治理对象、范围与重点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化工、冶金、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及道路交通运输等企业;渔业、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商场、专业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既要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排点:一是地下矿山、乡镇采石场、尾矿库的事故隐患及其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私挖滥采整治情况和火工产品的使用管理等;二是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化工园区、工业区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沿江沿河特别是曹娥江、杭州湾沿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油气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事故隐患;三是道路交通安全方面重点隐患段,客运、货运是否存在超载超速、无证驾驶、客货混装和农用车非法载客、非法运营等违法行为,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四是消防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三合一”场所,商场、市场、网吧、影剧院、歌舞厅、客运站、学校、医院、农村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备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五是特种设备方面重点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的完好情况和检测检验情况。此外,对水上交通、建筑施工、食品药品、旅游、电力、电信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排查整治,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

(一)矿山、化工、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及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城市公共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五)民爆器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实施。

(六)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建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七)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电力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农机、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五)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消防*市支队牵头组织实施。

以前文件规定与上述工作分工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五、实施步骤和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3月底前)。各牵头单位抓紧制订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时间安排、排查范围及重点、隐患治理要求等向社会,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隐患的自觉性。各牵头单位制订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请于3月底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阶段(*年全年)。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和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要根据不同时段安全生产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4月21日前,完成“地毯式”的安全普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建档。各地拟由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单位建议名单请于4月初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监局)。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矿山、水库、学校、旅游、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夏季事故易发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四季度,针对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恶劣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建筑工地、消防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通过排查,每处隐患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整改内容和时限,建立完善隐患排查与整改台账。

(三)隐患整改阶段(*年全年)。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排出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重大安全隐患单位,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检查督促阶段(11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牵头部门要组织由分管领导带队的督查组,对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应急措施是否到位;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投入是否落实;已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作了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于11月10日前,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总结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市政府督查阶段(12月)。12月上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内容包括: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情况;公布隐患整改单位和整改资金落实情况;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等。并做好迎接省政府督查的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地也应根据实际,成立相应组织。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季度要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要建立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由于整治不力、工作失职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市政府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要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切实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深入到各个部门各个企事业单位,深入到企业每个车间每个职工,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同时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情况,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信息报送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