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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浙政办发〔〕114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精神制定。
(三)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市财政(地税)局统一指挥协调财政地税应急保障工作。
2.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市财政(地税)局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落实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其他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落实各项预防制度和措施,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财政(地税)局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地税应急保障事项。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市财政(地税)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地税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局长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内各相关处室(单位)为成员单位。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地税)局预算处牵头,局内各有关处室根据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
(二)主要职责
1.市财政(地税)局作为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地税应急保障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地税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市财政(地税)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应急资金和落实扶持政策。
三、预警监测和报告
(一)预警监测
市财政(地税)局要实现与市级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二)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市财政地税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市财政(地税)局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等;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文件。
4.市财政(地税)局内部处置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预算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如情况紧急,相关业务处室可以先行接报告并处理,再通知局办公室。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1.市财政(地税)局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分工,针对相关部门的报告,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经预算处报局领导。
2.市财政(地税)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保障预案开展各项工作。
(二)启动标准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3.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应急保障的事项。市财政(地税)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地税)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三)财政收入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市财政(地税)局、国税局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兑现。
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市财政(地税)局应及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四)财政支出政策
1.市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地税)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市财政(地税)局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3.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军队、武警应市政府请求,支援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市政府负担。
5.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市财政(地税)局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市财政(地税)局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6.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市财政(地税)局可提出动用应急预备金、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地税)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五)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市财政(地税)局可提出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资金拨付
1.市财政(地税)局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2.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地税)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五、后期处置
(一)监督检查
1.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3.在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地税应急保障工作中不服从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或者处理不及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地税应急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
(二)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政策的合理性进行绩效评价。
(三)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财政(地税)局应派员参与事件主管部门组织的总结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市财政(地税)局可以组织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施行。
(二)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财政(地税)局制定并负责修订。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