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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
二、考核指标
1.政府主导机制(18分)
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得2分。
旅游业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且有专题部署,得4分,没有纳入且没有专题部署的不得分。
当年政府领导对旅游工作有专题调研,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政府出台旅游业扶持政策并按规定兑现的,得10分,没有全部兑现的,酌情扣分。
2.旅游发展指标(35分)
完成年初市下达的国内旅游接待人次指导性目标,得10分。未完成或超额完成按分值与指导性目标之间的比例相应扣分或加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5分。
完成年初市下达的入境旅游接待人次指导性目标,得10分。未完成或超额完成按分值与指导性目标之间的比例相应扣分或加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5分。
完成年初市下达的旅游总收入指导性目标,得15分。未完成或超额完成按分值与指导性目标之间的比例相应扣分或加分。最高得分不超过20分。
3.旅游规划编制(5分)
县(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修编并组织实施的,得5分,未修编的不得分。
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的,每1个加1分。
4.旅游项目投入(20分)
当年旅游景区建设(不含农家乐)实际投入达2亿元,得12分。每增加0.5亿元加1分,不到2亿元的每减少0.5亿元扣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6分。
当年其他项目(酒店、游客中心、旅游厕所、道路指示标识牌等)建设实际投入达1亿元,得8分。每增加0.5亿元加1分,不到1亿元的每减少0.5亿元扣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2分。
以上投入须有凭证,没有凭证不得分。
5.旅游宣传促销(10分)
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旅游主题活动,每年设计载体开展有影响的旅游主题活动,注重创新并在营销上有突破的,得10分,没有做到的酌情扣分。
自己制作城市形象广告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放的,外加3分。
6.旅游行业管理(12分)
按规定参加省、市旅游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得2分,未全部参加相应扣分。
县(市)自行组织培训,参加人数超过从业人员(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区)一半,得2分。未达到要求酌情扣分。
认真做好旅游统计和旅游信息工作,得2分。不符合要求视情扣分。
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制度健全,预案完备,责任落实,无安全事故,得6分,不符合要求视情扣分。
7.旅游产品升级
当年新增5A级旅游区的,每1个加8分;4A级的,每1个加3分;3A级的,每1个加2分。
当年新增五星级旅游饭店的,每1家加3分;四星级的,每1家加2分;三星级的,每一家加1分。
当年新增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每1个加4分;国家级风景区、水利风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全国文保单位的,每1个加2分;省级风景区、森林公园、文保单位的,每1个加1分。
当年新增国际旅行社的,每1家加2分。
当年建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中心)的,加2分。
完成主要道路和旅游区的交通指标牌,加2分。未完成酌情扣分。
三、组织实施
旅游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在市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照考核指标,认真自查打分,并将自查结果于次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打分情况须提供相关的证据)。市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在1月中下旬对各县(市、区)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不同等级,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