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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合力构建我市重点建设推进机制,创造重点建设更加优良的投资环境、发展环境和服务环境,确保重点建设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重点建设联席会议是由与重点建设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从宏观层面上共同推进重点建设的制度平台,着重研究重点建设资源保障和政策扶持办法,及时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和实施中涉及规划、土地、环保、资金、征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重点建设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建管局、建设局、银监分局、重点办,市直各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共同组成。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政府领导、邀请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重点办负责日常事务。
第四条根据各阶段重点建设推进工作的需要,联席会议原则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召开,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联席会议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
第五条根据各部门的要求和重点建设推进过程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市重点办提出联席会议需要研究解决的议题。
第六条联席会议对有关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制订相应的政策、办法和措施加以落实。对重要议题议决的意见,经市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发文。
第七条对联席会议上暂不能议决的议题,相关部门应在会后进行专门研究,并及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对重点建设联席会议相关议题和议决的工作意见,由市重点办负责做好跟踪、督促、反馈工作。
第九条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