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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解决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特提出如下助业行动方案:
一、助业行动对象和认定程序
助业行动的对象为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
1.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
2.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程序。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室提出申请并登记,由社区初审公示后,填写《*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核实,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未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受理并核实,直接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二、助业行动目标
1.总体工作目标。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府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
2.具体工作目标。对现有及今后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三个月内帮助每户家庭实现一人以上稳定就业。稳定就业的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应有稳定的收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助业行动内容
1.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上“是否困难对象”一栏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并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绍政发〔〕57号)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2.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利用全社会培训资源,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愿望和自身条件,结合市场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点推荐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
3.开发公益性岗位。围绕社区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居家养老等便民利民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顺利就业。
4.强化各项就业服务。建立就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基础台账和“就业援助员”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援助,并为辖区内每户“零就业家庭”提供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个就业岗位的就业服务。对连续推荐的岗位因个人原因拒绝接受的,可认同为无就业愿望。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适时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
四、助业行动要求
1.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零就业家庭”助业行动作为为民办实事和促进充分就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劳动保障部门是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2.加强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根据“零就业家庭”助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相关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市区明确以下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所在社区每安置一名“零就业家庭”成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同),并实现稳定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标准享受补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在社区灵活就业的,对社区实行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税费减免政策,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给予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每录用一名“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中男55周岁及以上、女4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标准,用工第一年期满给予每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合计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上述两项补贴增加600元;低保户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一年内原享受的所有低保待遇不变,一年后重新核定。以上政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3.发动社会力量。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把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作为一项应尽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结对帮扶“零就业家庭”活动。各新闻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广泛发动全社会力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把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对各地“零就业家庭”助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巡视和暗访。各县(市、区)政府都要公布“零就业家庭”助业行动公开电话,街道、社区要把“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在社区内公示,方便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