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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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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编制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及趋势分析

截止到年底,全市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378处。其中,按规模分:大型以上10处,中型43处,小型以下325处;按地域分:新昌县103处,诸暨市94处,嵊州市91处,上虞市73处,*县14处,越城区3处。年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4处。

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城镇建设进一步展开,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增多;同时由于全球气候变化引起的灾害性天气出现频度的增加,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预计今年地质灾害发生区域仍主要集中在新昌县、嵊州市、诸暨市境内,时间段主要集中在梅汛期及台汛期,灾害类型以滑坡、崩塌为主。

其它地区及其他时间段也可能会有少量不同类型的地质灾害发生。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一)对地质灾害点实行分类管理。

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为市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县(市),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将对以上各县(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重点检查。

继续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潜在威胁人口1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经《地质灾害野外调查与区划》项目工作确定危害程度为重大级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详见附件),凡目前未完成治理搬迁的,作为A类地质灾害点,实行重点管理。凡已完成搬迁、治理的灾害点列为C类,其它归为B类。

汛期来临之前,各地要对A类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负责人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有活动迹象的,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做到监测网点、监测措施、监测人员、监测记录四落实。要进行重点监测及防治,尽快组织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查、设计、治理,并要制定防灾应急预案。

其它类型地质灾害(隐患)点也应认真做好监测和防治工作。

要加强矿山地质灾害管理,防止因开采造成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各种地质灾害。

(二)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要开展汛前检查。各地都要在汛期来临前编制印发年度防灾方案,指导汛期及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二要做好汛前准备。做好防灾督查措施检查落实、明白卡发放等工作。对每一地质灾害点要明确预报预警方式、避灾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涉及的单位和人户,确保一旦灾情发生,能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三要严格执行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认真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以及灾情速报等各项工作,保证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三)加强群测群防工作。一要加强监测点的管理。对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快建立监测措施;对已建的专业监测点的监测设备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正常运转;各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市)年内要建成1-2个群测群防监测示范点,通过示范点的建设,全面规范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二要对新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对有活动迹象的老地质灾害点,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明白卡内容,做到明白防灾、主动防灾。

(四)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各地应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全面提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组织能力和当地群众的应急自救能力。要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落实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资金、人员,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专家队伍,确保信息网络的畅通,保证一旦发生突发性灾情或险情,能迅速做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

(五)加快地质灾害点的治理及避让搬迁工作。一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工作,抓紧完成乡(镇)1:1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的编制及报批,统筹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二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对稳定性差、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早组织勘查治理,对危险性大且目前难以治理的灾害点,要加快搬迁,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三是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要完成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四是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六)要做好建设用地项目地质灾害易发区情况审核工作。坚持预防为先的原则,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中有关地质环境内容的审查。农村建房要尽可能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落实相应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建设项目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对诱发地质灾害的人为工程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一切可能导致重大地质灾害的违规工程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已发生和造成危害的,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治理。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进一步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充实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队伍,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障经费。各县(市)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保障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和治理工作。

(四)广泛宣传。各地要形式多样地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乡镇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防灾抗灾自救能力,使公众充分认识防治地质灾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