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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努力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公通字〔*〕5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3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为载体,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为工作措施,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全面推进“平安*”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经济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全市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基本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基本完善,道路交通畅通有序,交通事故减少。其中,*年底前,*县达到“平安畅通县(市、区)”标准;2007年底,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越城区基本建成平安畅通县(市、区),具体目标为: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年底前完成建立乡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农村村级、街道社区级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严格落实。
(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国省道、县乡道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新建、改建道路规划设计科学合理,交通安全设施实行“三同步”原则。农村“康庄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在2008年底前全面建成。
(三)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逐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含量。交通安全执法严格、公正、公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路网结构合理,交通流分布均衡,道路严重交通堵塞明显减少,交通秩序明显改善。
(四)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企业交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明确,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进一步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信息研判能力提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科技投入加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复杂路段得到有效整治。
(五)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全社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氛围基本形成。
(六)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以*年控制数为基数,实现三年“零增长”,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群众对交通安全满意度提高。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1.各县(市、区)、乡(镇、街道)都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在乡(镇、街道)建立交通安全工作站,督促村(社区)建立相应交通安全组织。村(社区)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7年6月底前,市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从*年起,在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行政一把手责任制,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平安*”的考核内容。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单位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4.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制定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发展面向广大农村地区客运网络。出台支持农村公共客运交通发展优惠政策,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使用的客运车辆技术性能必须安全可靠,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和“出行安全”的问题。
5.规范学校接送车管理。教育、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和校车的监管,今年年底前要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及驾驶人管理制度,解决学生上、放学运力不足问题。落实安全管理与安全防范责任。
6.认真落实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伤亡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倒查。倒查实行分级负责,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责任倒查;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由市政府进行责任倒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省政府将组织责任倒查。负责倒查的本市各级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的2个月内写出倒查报告,对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1.深入开展“五进”宣传活动。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工作。各相关部门制定交通安全宣传计划,明确不同阶段的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将任务落实到人。
2.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落实各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驾驶员学习教育和考核制度。用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对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教育。公安部门要在车管所、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展出宣传挂图;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提供给乡镇(街道)及社区、单位、学校等。农业(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农业机械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监察部门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会同安监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3.建立基层宣传网络。乡镇(街道)要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电信部门通过短信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三)严格道路通行管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
1.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加强对主要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固定监控设备。
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公安、建设部门要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管理,统一占用、挖掘道路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3.加强县乡道路交通管控。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掌握本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规。公安部门在机动车保有量大、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要充分发挥农机监理人员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车辆及驾驶人安全教育。
4.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山区公路的检查和管理,对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严禁客运班车夜间通行。
5.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制订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完善相关措施,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和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卫生、公安等部门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
(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
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考试大纲的各项要求,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监、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问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3.落实“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营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和GPS等装备。加快汽车行车记录设备的安装工作,并制定有关规定和措施加强监管。
4.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安全管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车辆档案及驾驶证档案交接后,公安部门要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纳入日常管理,严格车辆、驾驶人的定期检验、审验。农业(农机)部门切实把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监管,农机部门还要加强农时季节拖拉机的安全管理。
5.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年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对拖拉机违法处罚等情况通报交通、农机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作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的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监部门。
2.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新建、改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公路,不得投入使用;对未经验收擅自通车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农村“康庄公路”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明确乡村道路及设施的养护责任。
3.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建设部门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年年底前,各县(市)城区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大型公共设施、大型人群集散场所、商业企业的新建,必须按规定配建相应的停车场,达到规定的停车泊位。
4.开展交通事故多发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全面排查辖区危险路段,每年确定县级督办治理危险路段,制定整治计划和整治时间表。
5.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重点在县(市、区)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实行综合改造,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年度计划,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
四、考核与评价
(一)按照全省确定的平安畅通县(市、区)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重点考评县(市、区)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
(二)按照评价标准,由市政府组织对县(市、区)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评并落实总结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达标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强化信息沟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管理合力,提高道路交通整体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检查评比工作。县(市、区)政府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创建活动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