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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或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具体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市、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特殊情况由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
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外侨办、铁路*客运站、*检验检疫局、*红十字会、*军分区、武警*市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市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并统一领导、指挥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过程;对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召开新闻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若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转化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上报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启动省预案,并服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指挥。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开展全社会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必要时组织新闻会,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
(3)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
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6)市民政局: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市政府承担的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必需的经费。
(8)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
(9)市交通局: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内河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10)市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1)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2)市外经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13)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1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15)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16)市外侨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17)铁路*客运站:负责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环节传播。
(18)*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
(19)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0)*军分区:负责协调驻绍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武警*市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4.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县级部门组成,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和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卫生局设立市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者肺炭疽病例,或者疫情涉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市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涉及市外。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以上病例。
4.霍乱在市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市外,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跨县(市、区)扩散趋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累计发生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在5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霍乱疫情在2个以上的县(市、区)均有发生;或者*市区当年首次发生。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在我市发生动物间流行。
5.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市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6.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如缺乏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资料,可按下列标准:
(1)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在1个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2)流脑、出血热: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流感: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7.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10.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2.霍乱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卫生局。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市、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1.县(市、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对病人的医疗救治。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已制订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中毒事件,应严格按标准和规范进行处理。对尚无制订标准和规范又可能发生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中毒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力量制定防治预案(试行)备用,一旦发生可立即执行,并注重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
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中毒事件发生后,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及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及时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县(市、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应根据事件发生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应急响应分级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市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科研攻关与技术交流和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市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市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科研攻关与技术交流和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按照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协调基层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企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按国家、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
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追认烈士的报批工作。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建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全市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5.卫生应急队伍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演练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科研和技术交流
全市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外地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同时应积极通过国内外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全市首次发现的传染病,包括:鼠疫、炭疽、非典、人禽流感、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市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市已消灭的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急性血吸虫病、白喉等传染病。
(二)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县(市、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