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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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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警报,提高防御自然灾害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规定(试行)》、《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气象管理办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市责任区内(含行政区域,下同)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

2、*市责任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虽未与气象条件有直接关联,但其相关处置、救援行动需要气象保障;

3、突发公共事件虽未在*市责任区内,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市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提供气象协助保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属地负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二、等级标准

根据《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浙政办发[*]112号),气象灾害按照影响区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相关标准之一达到即为达到该等级的级别。

突发性气象灾害是指暴雨、大风(台风、雷雨大风、其他原因引起的大风)等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天气气候事件(见附件1)。

(一)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其他应认定为Ⅰ级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二)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其他应认定为Ⅱ级的重大气象灾害。

(三)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其他应认定为Ⅲ级的较大气象灾害。

(四)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其他应认定为Ⅳ级的一般气象灾害。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三、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市领导小组及职责

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电力局、市广电总台、各通信营运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1、市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授权,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市政府提供防灾减灾决策依据和建议;

(3)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组织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4)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

(5)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6)承担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2、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参与市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保障相关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

(3)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所需的财力保证。

(4)市国土局:提供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根据气象条件提出相应的地质灾害防灾方案。

(5)市交通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保障相关区域道路畅通。

(6)市建设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

(7)市建管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在建房屋等加固或撤除,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

(8)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江河流域水文监测与预报预警信息,及旱涝台风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组织实施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9)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农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民恢复灾后生产。

(10)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帮助、指导恢复灾后林业生产。

(11)市教育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组织并实施师生安全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

(12)市卫生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建立应急抢救组织,落实应急抢救、医疗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13)市民政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组织并实施应急救灾、救助及灾情了解收集工作。

(14)*电力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电力供应。

(15)新闻媒体、通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气象灾害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3、县(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参照市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成立县(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启动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为本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提供防灾减灾的气象依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信息保障。

(二)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市领导小组下设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设在市气象局,组长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应急工作组具体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和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应急预警机制

(一)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其强度及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Ⅰ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Ⅱ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Ⅲ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Ⅳ级)。

1、Ⅰ级预警(红色)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省气象局或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2)已经出现特别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2、Ⅱ级预警(橙色)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省气象局或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2)已经出现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3、Ⅲ级预警(黄色)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

(2)已经出现较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4、Ⅳ级预警(蓝色)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2)已经出现一般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二)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信息来源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警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情信息。

2、信息审核和报送

(1)县(市)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规定上报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上报当地政府和市气象局;市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规定上报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和省气象局。

(2)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响应措施确认。

(3)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三)信息共享与

1、气象信息共享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由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预警信息

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报送,按照决策气象服务工作流程,向本级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报送决策气象服务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分类分级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各通信营运企业向公众预警信号。

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业务规范向社会公开预警信息的同时,通过短信服务系统向各成员单位及其下属重点防御单位。

五、应急响应与变更、终止

(一)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标准:在本市区域同时有2个以上“县级应急响应”;或有1个以上县(市)出现气象灾害Ⅲ级以上预警。

(2)应急响应内容: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领导小组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命令,并通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

①市气象局和所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全程跟踪服务。

②市气象局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的指导意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③市气象局及时向省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并及时将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的气象主管部门通报。

④灾害发生后,市领导小组应根据需要,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⑤市气象局应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县(市)气象局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标准:某一个县(市)出现Ⅳ级或以上气象灾害预警。

(2)应急响应内容:事发地县(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命令,并通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

①气象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②县(市)气象局的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并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天气会商,根据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指导意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服务工作。

③县(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气象局和本级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并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气象主管部门通报。

④县(市)气象局应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各项保障任务。

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同级气象部门的突发性气象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下属重点单位防御措施的执行情况。(见附件2)

4、新闻媒体等应急响应

接到同级气象台站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新闻媒体和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向社会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5、社会公众应急响应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二)应急响应变更

当灾害性天气系统在影响过程中,出现影响程度加重或减弱,预警等级加级或降级,由市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授权人按照相应等级标准再次应急响应命令。

(三)应急响应终止

当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解除后,市领导小组根据上一级领导小组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县(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批准,负责宣布。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应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并向下级气象主管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1、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由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气象主管部门负责。一般等级气象灾害由县级气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较大等级气象灾害由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积极协助国家、省气象主管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等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2、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跨县级行政区域时,其调查、评估(含成因分析)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或指定一牵头单位负责。

3、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应在灾害结束后10日内报送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

(二)总结通报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15日内,气象主管部门应将本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上报本级政府、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三)灾害鉴定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鉴定,并为社会提供准确的气象灾害信息证明。

(四)灾害保险

1、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2、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3、鼓励单位和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气象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办理人身保险。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和气象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建设,重点加强综合气象探测网建设、气象灾害预报预测平台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能力,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根据市、县两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建立、完善市、县两级气象主管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系统。

(二)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市、县两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气象台站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各通信营运企业负责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的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确保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送及时、畅通。

5、电力部门应保证气象防灾减灾的供电需要。

(三)财政保障

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教育

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

2、培训

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各单位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管理和救援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3、演练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列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演练的重要内容。市、县两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管理和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室外移动式气象信息监测站和流动气象服务台的应急演练,以确保气象灾害发生应急需要时发挥作用。

(二)交流与协作

加强国内外气象灾害应急管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灾害预防、报告、调查、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或谎报气象灾情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气象局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

各县(市)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气象局备案。

(二)其他说明

1、市级专项预案启动时,凡涉及处置与气象灾害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作为市气象灾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2、市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根据省相关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