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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63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特制订如下单位gdp能耗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市政府。
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我省17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17家重点企业),以及年综合耗能18万吨标准煤以上并签定“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的28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28家重点企业,两项合称45家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1)各市政府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市与省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为准,以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
(2)*年度45家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量为考核依据;未与当地政府签定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以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考核依据。从2008年起,45家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初与当地政府签定年度节能目标,五年累计节能目标不得低于“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节能量。
2.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见附件)。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可适当加分,最高加1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省统计局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核定的数据为考核依据,对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各重点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各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办。由省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省节能办完成对各市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二)45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经贸委和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其中17家重点企业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各企业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配合;28家重点企业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其中17家重点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及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省经贸委和有关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价考核组,分别对17家重点企业和所属28家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核查。根据评价考核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有关市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将28家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当地市政府和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28家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审核汇总,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对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省节能办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市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
级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有关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经贸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节能办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该企业的节能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五)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对其新建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并不得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公告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节能办和所在市政府,限期整改。
(六)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省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照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七)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