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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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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方案

为切实提高农村教师素质,保证农村教育质量,推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实施全员培训。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新一轮农村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以3年为一个周期,对全省农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进行一次全员培训,切实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教育质量。每个教师在一个培训周期内必须完成144学时的培训,其中全日制培训不少于60学时(两星期),校本培训84学时。校本培训学习通过观摩名师课堂实录、教学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在校内以业余时间完成。通过全日制培训,教师应掌握本学科教书育人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知识,通过校本培训,教师应在专业引领下,边学习边实践,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达到提高巩固要求。

(二)培养一批农村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在学历合格的中青年教师(男教师在45周岁及以下、女教师在40周岁及以下)中择优选拔1000名省级骨干教师和校长参加省级培训,造就一支农村中小学教学和管理领军队伍;选拔1万名市级骨干教师参加市级培训,形成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的中坚力量。骨干教师选拔办法另行制定。

二、工程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省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管理及督查评估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统一培养目标,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质量标准要求,2005年起启动教师培训工程,每年完成三分之一培训任务,3年内完成所有农村中小学教师轮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全省统一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抓好落实工作。

(三)合理安排,分工负责。按照省、市、县三级合理分工原则,全面落实培训机构和培训任务。省级骨干教师和校长培训由省属高校承担;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由市教师培训机构完成;教师全员培训由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承担。对培训力量不足、质量难以保证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要以联合培养方式引入外地培训机构和教师,保证任务的落实,省、市教育部门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四)统分结合,创新模式。为处理好工学矛盾,教师培训实行统分结合的模式。集中培训由教师培训机构统一组织,校本培训由教研部门指导、学校组织,以个人业余学习为主。教师培训要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积极开发多媒体教学软件,认真做好“名师风采”、“我们一起学”等四大板块的软件建设,为农村教师提供优质教育培训资源。

(五)勤俭办学,注重效益。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培训计划和任务,按业务费、公务费、资料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支出内容,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合理制订人员培训费用标准,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多渠道筹措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经费。各地财政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47号)精神,每年按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师资的培训。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对一类、二类地区,分别按50%、30%的比例给予补助,三类地区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安排。

(二)科学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县级教育、财政部门为经费申请单位,要根据本区域农村教师数量、学科结构等实际,制定3年培训规划和分年度培训计划,于2005年5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教师人员增减变动较大、培训计划确需调整的县(市、区),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先培训后结算的办法。每年年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年度教师培训计划下达省级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并于6月底前先按预算控制数下达50%的补助资金。每年10月底前,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告培训培养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省补资金结算申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实后,按省专项资金补助比例计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按《*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财教字〔*〕126号)执行。

(四)教师培养培训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作它用。要建立专项资金财务公开制度,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保证培训质量

(一)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列入教师培训计划的考试科目,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统考,部分重点课程由省组织统考。省负责各学科考试题库建设,统一考试标准。各地要加强考务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二)加强教师培训机构监管。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级、各地教师培训机构管理力度,对师资配备水平、考试合格率等情况每年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对培训质量不高、达不到要求的师资培训机构要限期整改。

(三)实行培训合格证书制度。全日制培训要严格纪律,校本培训要按规定完成作业和通过考核。省教育厅以组织抽查、抽考、评估等形式加强监管。凡是培训期内经考试(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培训成绩和结业证书载入教师档案,作为晋职、评优、评先和考核的必备条件。

(四)规范教师培训费用结算办法。参加培训的教师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先缴费,培训机构开具收费票据。培训结束后教师凭收据和结业证书向所在学校报销,学校或教育局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结算。对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允许教师参加下一轮重修、补考。每位教师重修补考最多不超过2次。重修课程相关费用由教师自行负担。

五、稳定农村教师队伍

(一)建立教师支教制度,帮助农村教师提高水平。城镇中小学教师在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时,必须有在农村或欠发达地区支教一年的经历。中心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支援农村薄弱学校教学的经历。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市、县(市、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2〕28号)选派骨干教师和校长,组织讲师团到受援地区支教。省每年从教育强县选派100名优秀教师到农村交流任教。

(二)引导和鼓励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落实国家、省有关鼓励教师到边远山区、海岛和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任教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农村教师待遇。积极为农村教师成长创造条件,在教师职务资格评聘中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倾斜,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岗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