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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除险加固建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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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除险加固建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认真做好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及时控制、消除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1.3.1本应急预案适用于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且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按照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3.2.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1.3.2.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1.3.2.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1.3.2.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1.3.2.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1.3.2.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1.3.2.7其它原因造成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应急处置主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的原则,努力避免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4.2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利工程建设中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等级、类型和职责的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负责相关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县政府、药山镇人民政府是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和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管理机构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

1.4.4坚持“信息准确,运转高效”的原则。项目建设法人(建设单位)和各施工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4.5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坚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认真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正常情况下的建设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协调机制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提高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处置能力。

2.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2.3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设立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长海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长:县长海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水利局、公安局、武警中队、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交通局、电信公司、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安监局、广电局、气象局、供销社、电力公司、监理、施工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负责人、武警部队的首长为指挥部成员。

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在长海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由分管工程建设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各施工单位抽调1人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

(1)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各参与工程建设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

(2)事故发生后,执行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3)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4)配合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界定和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等;

(5)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工作;

(6)配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和通报有关信息工作;

(7)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8)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等工作;

(9)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10)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它相关工作。

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备案。

2.4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2.4.1承担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

2.4.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2.4.3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按照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2.4.4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

2.5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建立和完善工程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制定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的救灾措施和监测报告制度。

3.2.2在项目实施中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险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知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滑坡、泥石流灾害的险情,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或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2.3项目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方案,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水利工程建设中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Ⅰ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1.2Ⅱ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1.3Ⅲ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1.4Ⅳ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2响应程序

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在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协助和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3事故报告

4.3.1事故报告程序

(1)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方式首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在法定工作日向县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夜间和节假日向防汛值班室报告,防汛值班室负责向归口部门报告。

(2)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接到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直接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4.3.2事故报告内容

4.3.2.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范围、类别、等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2)发生事故的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

(3)发生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4.3.2.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2)发生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抢险交通道路的通行情况;

(5)其它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3.3相关资料的搜集

各级应急指挥部在事故发生后应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调查等应急行动中的情况认真做好详细记录。有条件的认真做好录音或录像工作。

4.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立即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单位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

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2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及时、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3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4.4.4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内。

4.4.5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减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的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4.5新闻报道

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在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并宣布应急结束。在特殊情况下,报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善后处置

5.2.1在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5.2.2项目法人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5.2.3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产生的损失逐项核实,编制损失情况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单位。

5.2.4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2.5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或处理发生事故的项目,尽快恢复工程的正常建设。

5.3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5.3.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职责如下:

(1)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必须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必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4)必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或意见;

(5)检查事故的应急措施和各项落实情况;

(6)必须写出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5.3.2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在调查中必须查明事故的事实真相;

(3)调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事故主要依据;

(4)调查事故发生的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5)调查事故中所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6)事故的结论;

(7)确定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或建议;

(8)必须明确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主要经验和教训及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建议;

(10)搜集各种有价值的录像片和录音带资料作为附件资料等。

5.3.3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应当执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5.3.4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操作应急效力进行评估验证,对应急预案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修补。

5.3.5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参建的其它单位,应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

5.3.6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提交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各应急指挥机构及人员的通讯方式应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备案。

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组成单位和人员名单由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编制分送有关单位,需要上报的,报有关部门备案。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及时更新。

6.1.2正常情况下,各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人员应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正常畅通。

6.1.3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正常通讯设备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启动通讯应急预案,及时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讯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讯设备,确保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畅通,为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提供通讯保障。

6.1.4通讯与信息联络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围及相应通讯设备应符合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6.2.1.1根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突发的性质、特点、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应急预案的要求。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保障应急救援时及时调用。

6.2.1.2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时,项目法人和工程有关施工单位应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的物力资源。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工程设施事故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工程设施事故现场的安全事故评价与鉴定,研究制定应急方案、提出相应的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的角度对已发事故或可能引起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应急管理队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上传下达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信息交换。

6.2.3经费与物资保障

各应急指挥机构要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保障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整合工程建设各级应急救援专家,并建立专家库,常设专家技术组,根据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救援专家成员。

6.3.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进行分析、论证,提高应急监测、预防、处置及信息处理的技术水平,增强技术处置能力。

6.3.3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必须依托有关专业机构。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应急预案应公布至工程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6.4.2培训

(1)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各类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教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的培训工作。

(2)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领导和有关应急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确保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要留有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6.4.3演练

(1)项目法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事故特点,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必要时邀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参与。

(2)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5监督检查

6.5.1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实施应急预案进行督促检查。

6.5.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有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或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7.1.1本预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更新。

7.1.2对本预案要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工程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并视评审结果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完善或修订。

7.1.3工程施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及修订的事故应急预案应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4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订。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对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对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监察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各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项目法人及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按本预案要求,承担各自职责和责任。在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由于玩忽职守、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巧家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巧家县长海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