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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矿产品税收、规费的征收管理,防止税费流失,有力整顿矿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矿业秩序管理,防止税费流失,促进矿业和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一管理,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堵塞征收漏洞,防止税费流失,切实加强矿产品税费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县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实现一矿一业主、一井一证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和站点建设
(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领导组(组成人员附后),下设*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统征办)。
1.领导组的职能:(1)强化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的领导;(2)研究制定和修改征收管理方案和办法;(3)协调解决税费征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审定税费征收。
2.统征办属县政府的直属机构,为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单位,人员编制14人。领导职数一正两副。统征办内设综合股(编制4人,含领导职数)、财务室(编制2人)、票据结算中心(编制4人),稽查大队(编制4人,大队长由统征办一名副主任兼任,并从国税、地税、国土、工商各抽1人参加)。
办公室职责:(1)组织矿产品税费的征收和管理;(2)协调解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3)加强对各站点的管理;(4)负责矿产品准运证的发放、审核;(5)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站点建设。
1.统征服务站。为切实抓好税费统一征收工作,决定在茂租乡茂拖公路上、白鹤滩镇水碾河沟公路上、马树镇巧大公路上、包谷垴乡昭巧公路上、蒙姑乡巧蒙公路上、炉房乡至会泽公路上和东坪到对坪溜索路口处分别设1个矿产品出入境服务站。前四个属县统征办的派出机构,乡镇协助管理;后两个乡镇直接负责管理,县统征办负责进行业务指导。今后可根据交通发展情况适当增加服务站。每个站的编制12人(包括县直部门抽调人员)。每个站从国税、地税、工商、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公安、交通、交警各抽1人参加,交通运政抽2人参加,不足人员由县统征办调配。服务站设站长1人。所有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元(含生活费10元)。
2.统征服务站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站的设立与、木材、动植物检疫检查站、治超检查站、公路收费(蒙姑)站整合。今年先启动茂租、白鹤滩、包谷垴、马树四个站建设,炉房站和东坪站由乡政府抽人组成,蒙姑站待巧蒙公路建好后再设立。服务站建设集办公、生活、居住为一体。每个服务站建职工住房、综合室、验票值班室、办公室;服务站配100吨地磅枰一台,电脑2台,打印机2台,发电机1台,摄像头2个,电视机2台,小车1辆,财务软件,其它设备根据需要配备。
四、征收对象、品种
(一)对象。征收对象为在我县境内合法从事矿产品采选、加工和经营的企业。
(二)品种。原矿包括铅锌、铜、铁、稀土、石膏、水泥、石灰石、砂石、粘土等矿产品;经洗选的铅锌、铜、铁等精矿;经冶炼的锌锭、焙烧砂、铜、生铁等深加工产品及硫酸等副产品。
五、征收管理
(一)征管模式。征收必须做到“统一票证票据、统一征收项目、统一征收标准、统一定点验票”的“四统一”征管模式征管。
1.统一票证票据。由县财政局统一监制《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矿产品验票结算单》和《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入境矿产品票据换发(票)联》,在全县范围内统一使用,并按照“以票管收”的要求,对矿产品票据实行计划印制、限量领购、规范填写、严格核销。由各企业在每月初持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到统征办领取《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并根据矿种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2.统一征收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统征的范围和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收取赞助费、管理费等。具体项目如下:
税:增值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机动车辆运营税8个项目;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粉尘煤矸石排污费、矿石废渣排污费、尾矿排污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市场管理费、矿山维简费、公路维护费、煤矿维简费、育林基金11个项目。
3.统一征收标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按吨或者销售收入据实征收,不得擅自增加和降低标准,严禁开人情票、收人情费,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具体标准由财政牵头,国税、地税、国土、工商、环保、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参与研究制定,最后由政府讨论通过后发文执行。
4.统一定点验票。在以上七个出入境服务站统一对出入境矿产品统一验票。出境矿产品经过服务站时必须出具矿业企业开据的《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并在服务站过磅核对,如果企业少开的,服务站必须补开《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矿产品验票结算单》,并且由押运人员或驾驶员签字认可;县外入镜矿产品途经我县时,必须出据县外企业开据的随货同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票据,如果运输车辆不能提供任何相应票据的,视为在我县非法从事矿产品倒卖活动,对运输矿产品坚决予以没收;对能够提供部分票据的,按照相应的票据进行扣减后进行补交。对能够提供相应票据的县外矿产品运输车辆在服务站必须过磅核对,如果运输的矿产品超过原企业开据票据0.5吨,必须补缴超出部分相关税费并开据《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入境矿产品票据换发(票)联》后方能放行,补缴税费由服务站直接收取,上缴专户管理。出入境矿产品如在我县经过多个服务站,必须全部过磅核对,如果运输的矿产品超过上一个服务站查验0.2吨的,超过部分必须补缴相关税费,县外矿产品由服务站直接收取并开据《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矿产品验票结算单》,县内矿产品由服务站开据《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矿产品验票结算单》后由企业到统征办补缴。同时各服务站的磅秤精度必须统一,县统征办每半月必须核对一次。
(二)规费征管。执行矿产品规费征收的国土、环保、工商、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发改(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委托统征办收取,规费征收后统一上缴县财政专户,由县政府统一划分比例。规费由各领票企业在每月25日后到县统征办票据结算中心结算。
(三)税收征管。税收由县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统征办票据结算中心提供的矿产品数量于每月25日后派人到县统征办结算后据实收取,并补开税务机关的发票。
六、建立合作机制
协调好与周边的宁南、会泽、金阳、鲁甸、东川、会东等县区的相应关系,将我县矿产品税费征收工作通报各县区,建立执法合作机制,以便冲关车辆进入外县能得到外县有关执法部门的援助。
七、时间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时间从7月1日至7月31日。主要任务是组织考察,召开相关会议,选定7个服务站址;成立领导组,召开相关会议,草拟并形成《*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法》、《*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实施方案》、《*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管理制度》等文件,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启动阶段):时间从8月1日至8月15日。主要工作任务是:1.组建*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2.租用民房或搭建工棚作为临时验票点;3.国税、地税、工商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进驻服务站,并做好培训工作;4.购置和安装相关设备,做好票据、印章的制作准备;5.向征收对象宣传税费统征的相关政策规定;6.启动服务站办公室建设工作;7.建立与周边县区的合作关系。
第三阶段(运行阶段):时间从8月16日起至12月30日,工作任务是按照县出台的政策征收矿产品的相关税费,并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完善,不断促进此项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时间从*年1月1日之后开始,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对第三阶段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修改完善方案、办法及相关制度,使统征工作投入正常化运行。
八、相关要求
(一)规范征收行为。征管部门要逐步搞好征收、查验等管理系统建设,提高征管覆盖面,改进征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明确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主体,依法签订委托征收协议,真正做到依法征收,避免“跑冒滴漏”。
(二)规范票据管理。要正确推广使用《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矿产品验票结算单》、《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入境矿产品票据换发(票)联》,并对票据的购领实行严格控制和全程监管。对不按规定启用票据的,要按照有关使用非法票据的规定进行处理。在票据管理上,要严把“三道关口”:即严把新旧票据的核销、换发关,防止混用或超期使用;严把票据的审批印制、发放关,加强全程监管;严把票据填开关,强化“以票管收”。
(三)规范电脑系统管理。各服务站的监控设备和电脑系统通过电信网络接入统征办,由统征办24小时监控各服务站的工作状况,要设置防止服务站人员串改电脑系统数据的系统程序,凡录入电脑的数据系统必须持密码的专人才能进入。
(四)规范办事程序。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机构是一个新成立的机构,县统征办要抓紧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做到用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依法履行好征管职能。
(五)搞好配合,各负其责。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要求高,仅靠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是不够的,要上下联动、左右配合,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发改、经贸、公安、国土、环保、财政、国税、地税、林业、水利、交通、工商、交警、运政、物价等单位一定要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真正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努力把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抓好抓实,决不能因部门利益而影响整个统征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公安、交警、运政等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搞好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全力做好保驾护航工作,维护正常的征收验票秩序。对不按规定故意偷逃税费、冲关闯卡、扰乱征管工作秩序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六)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底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跟踪督查,定期通报,表彰先进,处罚后进。对在开展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中,拒不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