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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传销专项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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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传销专项活动方案

为切实加大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环境,构建“平安*、和谐*、活力*”,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摧毁传销和变相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头目,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本质和危害,维护我县社会、政治、经济稳定,全力构建“平安*、和谐*、活力*”。

二、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特成立*县打击非法传销行动专项整治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局,由钟世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罗其铭、夏天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处理我县打击非法传销的日常事物。

三、活动内容

(一)活动目标

以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势头,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认识,群防群治,彻底铲除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生存土壤,净化社会环境,创建“平安*、和谐*、活力*”,在我县创建一批“无非法传销社区”,最终实现“决不让非法传销在*立足”的目标。

(二)什么是传销与非法传销

1.传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变相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双赢制”、“特许加盟”、“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形式,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

(三)传销的表现形式

1.“拉人头”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团队记酬”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四)活动重点

1.重点打击拉人头为主的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防止大规模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我县发生;

2.惩处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幕后指挥者,集中力量查处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

3.从重从快打击渗入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带有黑社会背景组织、经济邪教组织,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刑事违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查处参加非法传销的国家公务员、教师、医务人员;

4.坚决取缔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组织,严厉打击境外传销企业入境来我县组建网络、发展人员、开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四、活动步骤

全县开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分为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7月1日—5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和有关部门都要成立打击非法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本辖区内的非法传销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初步查清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窝点、组织头目以及传销资金开户、流转等情况。对已经查明了相关情况的非法传销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7月6日—1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以政府通告、电视讲话、新闻报道、受害人专访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曝光,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传销行为的诈骗本质。

1.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由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通报当前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

2.政府通告,公布举报电话(工商“12315”和公安“110”),县广电局进行打击传销集中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动员组织者主动投案,引导不明真相传销人员离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做好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查处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本辖区内可疑人员的的监控工作,发现有组织或者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应立即向当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隐瞒不报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阶段:打击取缔阶段(7月11日—20日)。大力打击第一阶段摸排出的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对于已经摸排出的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要采取过硬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决不姑息迁就和心慈手软。

1.在县打击非法传销行动专项整治领导组的领导下,由各相关部门牵头,全县统一行动,对所在街道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开展拉网式清查。发现有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逐一进行登记,区别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对传销组织头目交由工商、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传销痴迷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劝其返回原籍。对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民政部门负责通知其单位、亲属或所在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将其领回;对严重干扰执法行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被劝返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强化对宾馆、招待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对传销人员根据上述原则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传销资金,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暂扣,并通知有关开户银行进行暂停结算,相关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在办理有关金融业务时,发现疑为传销资金的,要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反映。

4.对利用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认定,并依照非法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5.对《通告》发出后,继续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居住、办公、聚会等活动场所的,由建设、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罚款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6.出租房主必须签署《“无传销活动房屋租赁”书面承诺保证书》,任何人不得阻挠、干扰、抗击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的正常开展,凡不支持、不配合、不理解者,必要时可采取非常手段断水、断电、断通讯。

7.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刑事责任。

8.对利用培训、集会等形式劝诱、欺骗他人参加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对在传销和变相传销中,以扣押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财物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在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对拒绝、阻碍“打传队”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各商业银行对传销活动往来银行业务必须根据打击非法传销活动领导组的要求,采取冻结或暂停支付等手段,冻结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资金;民政部门要筹措专项经费保证需劝返人员能及时送出*境外。

第四阶段:总结巩固阶段(7月21日—25日。各乡镇、部门要认真回顾总结工作,巩固成果,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整改提高。

1.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总结,找准存在问题,制定和完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方法。

2.集中处理、曝光一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传销大案要案,进一步震慑传销不法分子。

3.建立各职能部门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长效联动机制,加强投诉举报网络建设,做好重点地区的复查工作,严防传销活动死灰复燃。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阶段(7月26日—30日)。由县打击非法传销行动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相关职能部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明确职责

(一)乡镇政府职责

各乡镇政府要认真研究,精心准备,切实抓好本乡镇范围内的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专人负责(无工商所的乡镇,由该片区工商联系人负责),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要求、统一政策,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对本乡镇内群众的宣传教育,特别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宣传,强化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户的监管,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非法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做到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并结合本乡镇实际,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工作和乡镇精神文明建设,为创建“平安*、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县直各部门职责

1.政法部门职责。县委政法委加强对公、检、法、司的领导和协调,及时召集司法部门分析、研究和处理打击非法传销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把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及其头目、骨干分子进行严厉的刑事打击;县检察院、法院要从打击传销的特殊性出发,紧密协作,对涉嫌案件要提前介入侦察,统一执法尺度,力求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县公安局要负责依法对传销活动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集中力量抓捕、惩办传销头目和骨干,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清除传销组织滋生蔓延的空间。对暴力抗法、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依法从严打击;司法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入社区、车站等场所,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普及,教育广大市民提高认识,远离传销,不为传销分子提供住宿等便利条件。

2.纪检监察部门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纪律监督职责,开展好对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察工作,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的国家公务员、教师等,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县工商局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传销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和高层传销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置;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管理,实行依法纳税,积极配合打击传销活动工作的开展;县交通局要负责组织好交通运输企业,及时疏散传销人员;县建设局要依据《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从严整顿和规范房屋出租行为,积极配合打击传销活动工作的开展,从根本上杜绝传销组织在我县立足;县民政局要积极妥善处置传销人员的善后工作,配合做好外来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确保需劝返人员能及时送出昭通境外;县教育局要积极开展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树立起防范意识。同时,通过学生影响家长,争取在全社会形成对传销活动全面围堵的良好氛围;县信访局要切实履行好来信、来访工作职责,向来访群众全力宣传传销行为的诈骗本质,做好宣传疏导和劝返工作,对待传销分子的无理取闹,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迅速给予严厉打击,重要情况及时向领导组进行报告。

4.宣传部门职责。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要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以政府通告、电视讲话、新闻报道、受害人专访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曝光,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传销行为的诈骗本质。

5.其他有关部门职责。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的帐目、资金往来进行查询、暂停结算等工作,严防传销分子利用储蓄存、取款划转传销资金;通信部门要积极清查传销人员的电话往来,打击传销的相关信息,积极配合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供电、供水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拒不配合并提供违法服务的屋主,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手段,实行暂停供水、供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站在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以大局为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认真开展好打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一支能打硬仗的打击非法传销工作队伍,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定重点清理区域,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理整治,做到清理一片,巩固一片,尽量做好稳定工作,严防传销队伍在本县内滋生蔓延。要进一步整合资源,严格依法行政,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和打击力度,以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劝返传销人员为主导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部门配合,统一步调、统一要求,确保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有效开展。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无传销社区”的要求,层层签订打击非法传销责任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必要时可以实行一票否决制。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要认真研究,精心准备,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集中整治,要向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非法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做到自觉抵制非法传销活动。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委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监督力度,在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查处工作中采取措施不力的部门和乡镇,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包庇、支持、纵容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严格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凡因上述原因在辖区内造成重大、恶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对国家公务员、教师等参加非法传销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建章立制,严格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部署,严密防范,认真履行职能,做好对传销行为的清查整治和对传销组织的取缔打击工作,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遵守办案程序,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和策略,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行为,与出租屋主签定《治安责任书》或《“无传销活动房屋租赁”书面承诺保证书》,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杜绝传销活动在我县滋生蔓延。要积极探索监管方式,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认真总结打击传销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打击力度,使传销行为在我县无立足之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强化沟通,加大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建立“信息互通、行动协调”的工作机制,对“三无盲流人员”和“传销人员”做好“五清”工作。即:人数要清;居住地点要清;出租屋主要清;籍贯要清;去向要清。同时,要对传销人员登记建档,录入传销人员信息库,以便及时掌握传销人员动态。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曝光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教育;要做到电视有影、电台有声;要分别采取张贴政府通告,手机短信和利用流动宣传车等宣传手段进行宣传。对取缔的传销和变相传销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布处理结果,教育广大群众,震慑违法分子。要充分利用现有投诉举报网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行动中各媒体要安排记者随行采访,公开揭露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做好受骗群众思想转化工作,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对传销的识别能力,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