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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量化管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就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构成
学分由学时学分和学习成果学分两部分构成。
1、学时学分为干部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集中学习(中心组学习、周末讲座)和在区委党校(含上级党校)参加调干学习过程中,依据学习情况所获得的学分。
2、学习成果学分为干部参加教育培训过程中,依据学习成果所获得的学分。
二、学分的计算
学分的计算以一年为一个计分周期。
1、学时学分以每学时为2学分,依据参训学员的出勤情况、学习态度、考试考核等要素综合确定。
2、学习成果学分以本年度取得的学习成果为计算依据,每项学习成果为10学分。在国家、省、市、区级刊物上刊载的学习成果,在原分值上分别增加10、8、6、4分。
三、学分标准
1、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每名干部获得的累计学分应不少于160分。
2、学分的获得可以通过学时学分完成,也可以通过学时学分加学习成果学分完成。学习成果学分是学时学分的补充,每个计分周期学习成果的分值不得超过40分,超过的分值不再累计。
四、学分的管理
1、培训机构负责核定学时学分,并在培训结束后半月内将注入干部个人学习档案。
2、专题培训(中心组学习、周末讲座)由承办部门在培训后一周内将培训对象的出勤、学习态度等情况转交培训机构,由其注入干部个人学习档案。
3、学习成果由培训对象在调干培训结束后一周内负责提供;其他学习成果的呈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末。学习成果由培训机构认定后折合为学分,注入干部个人学习档案。
4、翌年一月中旬以前,由培训机构将培训对象上年度所修学分汇总后,报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