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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合力作用,严把“入口”,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奠定基础。
二、预审对象、内容和时间
㈠预审对象
年度计划内的拟发展对象。
㈡预审内容
拟发展对象个人的基本情况;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个人历史情况;党支部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支委会、支部大会、党委会接受预备党员的手续、程序履行情况;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入党基础材料(即发展党员卷宗)的完善情况等。
㈢预审时间
支部预审时间在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成熟、支委会形成决议之后、报基层党委预审之前进行;基层党委预审时间在支部召开支委会审议之后、支部大会召开之前进行;区委组织员办公室预审时间在党支部大会召开之后、支部和基层党委(直属总支)预审结束、区委专兼职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之前进行。
三、预审方法、权限和步骤
㈠预审方法
由党支部、基层党委(直属总支)、区委组织员办公室逐级预审、层层上报审批。
㈡预审权限
党支部负责人对发展对象本人的基本情况、政治表现及现实表现等情况的审查、发展对象有关基础材料的整理;基层党委(直属总支)负责支部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发展对象有关基础材料的审核、支委会、支部大会接受预备党员履行手续和程序情况的审查、发展对象现实表现、政治表现的进一步考察;区委组织员办公室负责对基层党委(直属总支)上报的发展对象《入党志愿书》及有关基础材料的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等现实表现的全面考察。
㈢预审步骤
支部预审步骤
⒈对发展对象进行发展前的政治审查,审查其政治历史情况及政治表现,形成政审材料和综合政审报告(发展对象是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支部对其进行初步的经济责任审计,将审查结果报基层党委(直属总支)。
⒉采取与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及其本人谈话、审阅发展对象的思想汇报和培养联系人的考察意见等形式,审查发展对象的思想状况、工作业绩及现实表现。
⒊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和群众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审查发展对象的群众关系、群众基础和其在群众中的威信。
⒋在对发展对象考察基本成熟、有关材料基本齐全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审查,形成支委会决议。
⒌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和审查,“公示”时间为七天。
⒍支部形成有关基础材料,报党委审查。
党委(直属总支)预审步骤
⒈对支部上报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以及有关基础材料进行审查。这些包括:⑴入党申请书;⑵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⑶入党积极分子不同时期的思想、工作汇报材料;⑷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报告和综合政审材料(从事财会工作的发展对象要有经济责任审查材料);⑸入党积极分子自传;⑹群团组织推荐表;⑺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登记表及试卷;⑻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情况登记表和“公示”期间反映发展对象问题情况一览表;⑼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综合报告。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审查,主要了解发展对象的有关入党材料是否齐全;入党介绍人是否具备介绍入党的资格;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现实表现是否突出、政审情况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参加了短期集中培训;支部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新社会阶层发展对象是否是他们之中的先进分子,思想意识和入党动机是否明确、端正;中学生发展对象是否年满18岁,是否品学兼优、是否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成绩是否在年级组名列前茅。
⒉深入实地调查分析。一是调阅发展对象的个人档案,了解其在上学期间和工作期间的现实表现,主要了解有无劣迹记录;二是了解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三是深入到发展对象所在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的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来考察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和表现。通过考察,主要了解和掌握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是否具有共产主义信念和对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态度,是否努力实践“三个代表”,能否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牺牲个人利益,能否严守党的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⒊对经群团组织“推优”的发展对象,征求发展对象所在基层群团组织和上一级群团组织的意见。
⒋对在新社会阶层中的发展对象和中学生发展对象,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特殊审查。
⒌在审查有关基础材料和实地考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衡量发展对象是否具备了党员条件,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审查合格的,发给《入党志愿书》,指导支部履行发展党员程序。
⒍支部大会形成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之后,党委(直属总支)将《入党志愿书》和发展对象的有关基础材料,一并上报区委组织员办公室进行审查。
区委组织员办公室审查步骤
⒈通过审阅基层党委(直属总支)上报的发展对象有关入党基础材料,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资格、支部培养、教育和考察、政治审查、参加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群团组织“推优”以及支部“公示”等情况。
⒉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决心,本人经历,政治表现和现实表现,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情况,入党介绍人的意见及支部大会决议等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⒊组织员在谈话之前,要深入到发展对象所在支部,对支部履行发展党员手续和程序情况以及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等情况作进一步的考察。一是审查支委会和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纪录,看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决议是否有效;二是征求发展对象所在支部的支部书记、入党介绍人、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的意见,了解发展对象是否真正进行了“公示”和“公示”结果,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政治觉悟、工作业绩、生活作风、群众基础等方面情况,考察其是否真正具备了入党标准和条件;三是对在新社会阶层中的发展对象,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主中的发展对象,要会同工商、税务、劳动和街道社区等部门,进行特殊审查,了解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社会公德等情况,严格把关,慎重发展。
⒋审查结束后,将审查结果反馈到基层党委(直属总支),审查合格的将发展党员卷宗返回党委(直属总支)后进行组织谈话;不符合发展条件的,不予发展并继续考察;卷宗不合格的,退回单位(直属总支),进一步完善后在进行组织谈话。
四、几点要求
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党委(直属总支)要切实把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摆上新时期党建工作的重要日程,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把关作用,有效地监督和指导基层党支部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入党手续,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偏差,确保新党员质量,促进党员队伍建设,做到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⒉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党委(直属总支)要认真抓好此制度的贯彻落实,凡是未经过党支部、基层党委(直属总支)预审或经审查不符合发展党员条件、不符合接收预备党员的有关手续和程序的,一律退回,并不予以谈话和发展。
⒊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在执行发展党员“预审”制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支部和个人,按照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相应处分。同时,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年度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
⒋此项制度的实行纳入到发展党员年终目标考核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