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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快公文运转速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节约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换范围
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分区,各派,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部分中、省驻延单位(具体名单附后)。
二、时间、地点
每天上班时间在市政府收发室(市政府大楼一楼122室)进行公文交换。
三、交换人员
市政府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市政府机关公文交换工作。列入公文交换范围的单位也要落实一名主管领导及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公文交换工作。负责公文交换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各单位要将负责公文交换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备案。公文交换人员要相对固定,如有更换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报告。
四、交换方法
市政府收发室工作人员要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需要分发的各种文件及时放入文件交换柜。各单位公文交换人员持公文交换工作证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对公文进行交换。交换公文时要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公文交换人员周二、周五到市政府收发室交换一次公文。急件随时交换,保密文件按保密规定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办公室收发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认真负责,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坚持把好公文交换签字关。对因不遵守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而影响公文交换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二)各单位公文交换人员要增强时效意识、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不得无故拖延文件交换,不得损毁、丢失文件,不得泄露文件机密。若公文交换中出现延误、损毁、丢失和泄密事件的,要坚决追究公文交换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必须由专门负责公文交换的工作人员进行公文交换,原则上不能让他人代替。如有特殊情况,该单位公文交换人员要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收发工作人员沟通,并要通报委托交换人员的姓名、职务等。否则,市政府办公室收发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交换,因此而影响和贻误工作的,要追究公文交换人员的责任。
(四)各单位要坚持周二、周五每周两次的公文定期交换制度,超过三天未进行公文交换,且经市政府办公室收发工作人员督催还未交换文件的,政府办直接将有关情况向其单位主管领导通报,并对负责公文交换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责令其立即交换文件;超过一周且经督催还未交换文件的,政府办直接将有关情况向其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办领导报告,经政府办领导同意后按照规定公开通报批评;对因无故拖延公文交换而贻误工作的,市政府将按照《延安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廉问效暂行办法》,坚决追究单位领导和公文交换人员的责任。
(五)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公文交换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