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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机构改革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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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机构改革三定方案

为切实搞好区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区级党政机关报送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定”工作的范围

“三定”工作的范围:区委各工作部门(含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部门管理机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办事机构,街道办事处机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分事业单位。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及工商联机关。

二、“三定”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三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具体要求:

1、定职能。定职能是落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前提,是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依据,也是“三定”工作的核心。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坚持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及加强宏观管理、弱化微观管理要求,提出本单位的职能调整和主要职责。

在确定本单位职能时,首先要对原有职能进行梳理、分解;然后根据改革的要求,提出应划转和取消的职能、新增的职能、保留的职能。与其他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的,要经过协商予以理顺。在此基础上,列出本单位承担的职能。新建的部门要按照《*市*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设置要求,科学合理确定职能。

移交或下放的职能。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下放属于企业与基层的权力;将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能交还企业;将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转移到市场;将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职能交给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服务组织。

取消的职能。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区自行确定且超越国家有关规定或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的职能,把各单位的微观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减少到最低限度。

新增加的职能。新增职能必须以党章、党规、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其他不能作为新职能的依据。

对交叉重复的职能。按照“一事一管”和相同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参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三定”规定进行理顺。各单位要主动和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写入“三定”方案,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各自的意见报区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区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2、定内设机构。各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在本单位职能确定以后,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归类,把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科室承担,以达到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内设机构的设置要体现综合、精干,不强求与省、市部门对口设置内设机构。

设置内设机构的原则和要求:

(1)内设机构职能相近的要合并;职能交叉的,要在理顺后予以裁并;职能较少,工作量不大的,要综合设置。

(2)加强综合性职能的科室,裁并专业性职能的科室,大力压缩为机关自身服务和事务性职能科室。

(3)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只设科(股)一个层次,规格为正股级。凡部门名称冠以部、办、局的,其部门内设机构中可设办公室(秘书科),下属企事业单位较多的部门,可设立政治工作科。

(4)公共性内设科室设置。机关党的组织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除机关人数比较多的以外,机关党支部、纪检(监察)的办事机构可与政工科或办公室机构合署办公。

(5)内设机构的设置个数,主要以单位承担的职能为依据,结合人员编制加以确定。对编制在5名以下的,设1个综合科室;编制在10名左右的,可设2-3个科室;编制在15左右,可设3-4个科室;编制在20名左右的,可设4-5个科室;编制在30名左右的,可设5-6个科室;编制在40名左右的,可设6-7个科室。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一般设置6个,任务特别重的可增加1个。

3、定编制。列入“三定”范围的单位都要重新核定编制。

各单位要按照行政编制精减18%至24.5%规定的要求,提出人员编制拟定意见。专业经济部门、合并合署部门以及职能任务减少较多的部门,精减幅度应更大些。行政编制经区编委重新核定后下达给各部门。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四套班子领导及区人大、区政协专职常委的编制单列。

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机关的编制分别按照5%、18%、10%、10%的比例精简。

各单位领导职数一般为2-3职,个别任务重的综合部门可适当增加职数;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职数一般配5-7名,最高不得超过7名。内设科室的领导职数:3人以下的可设1职;4-7人设2职;8人以上的设3职。人数特别多或工作任务繁重的科室,经批准可适当增加职数。

三、“三定”方案的审批

1、“三定”方案的名称为“××部(办、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方案”,格式可参考省市相对应部门的“三定”规定,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职能调整,即明确界定划出、划入、新增、转变、取消、下放及移交的职能;

第二部分:主要职责,即根据职能调整严格界定本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部分:内设机构,即内设机构的个数、名称及其主要职责;

第四部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即机关行政编制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部门和科(室)两级领导职数。

第五部分:其它事项,即职能调整的依据、交叉职责需理顺意见以及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2、“三定”方案报批程序

各单位自行拟定的“三定”方案,于2月28日前报区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一式5份(附计算机录入软盘)送区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三楼)。

部门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由本单位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审议后,再按规定上报。

由区委审批行文的单位有:区委工作部门、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机关,各群众团体及工商联机关;由区政府审批行文的单位有:区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同属于区委、区政府的部门,由区委、区政府共同审批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