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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年12月29日**市委仇和书记关于“开展城乡住房状况普查工作意见”、市委办公厅**年12月31日下发的昆督通[**]22号文件及晋政办通[**]2号《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镇城乡住房状况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掌握我镇城乡居民住房状况,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开展晋城镇城乡住房状况普查工作是为了摸清全镇现有城镇、农村居民住房,特别是城镇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全面掌握住房问题、结构、居住条件等信息,收集基础数据,为确定房地产业发展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等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二、普查内容
在全镇范围内,以幢(所)为对象,全面调查各类住房总量、分布、建造年代、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楼层等情况;以户为单位,查清我镇城乡常住人口状况和居住状况。
三、普查范围
全镇26个村(居)委会及驻镇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人所有的住房。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全镇城乡住房普查工作由镇政府组织领导,镇城建办牵头,26个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驻镇各企事业单位具体负责。
成立晋城镇城乡住房状况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略)
(二)职责分工
镇城建办:制定调查表格样式,培训普查工作人员,汇总全镇普查数据,搭建晋城镇住房普查数据信息工作平台,形成晋城镇住房普查综合报告上报县普查办。对26个村(居)委会、驻镇企事业单位的普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并开展督促检查等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审核镇房屋普查经费预算,并督促各村(居)委会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镇农经站:审核房屋普查表格,提供城镇统计代码等信息,配合各村(居)委会、驻镇企事业单位做好家庭年收入的统计工作及人员培训工作。
晋城派出所:负责提供常住人口和户数。
镇民政办:负责提供晋城镇行政区划图、各村(居)委会的名称、最低收入家庭户数情况等,配合进行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等。
各村(居)委会、驻镇企事业单位:制定本村、本单位住房普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时限完成住房普查任务和上报工作总结。
明细职责如下:
1.镇普查办统一制定表格样式,提供到各村(居)委会、驻镇企事业单位,所需表格由各村、各单位印制;
2.各村(居)委会、驻镇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的调查表格样式入户调查,采集全部“幢(所)表”或“户表”信息并填制表格上报;
3.已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登载为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或测量数据为准;
4.各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小组逐级填报调查表格、汇总上报(加盖公章);
5.镇城建办、农经站、党政办负责全镇数据的汇总、审核、分析等工作,建立晋城镇房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
六、普查工作完成时间和具体工作步骤
房屋普查的时间为**年l月9日至2月15日。
按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入户调查进行逐级汇总后上报县普查办,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入户调查和住房普查资料阶段(**年l月9日至1月31日)。
由各村(居)委会、各单位组织村属小组、住户完成成如下工作任务:
宣传、动员、人员培训、印制调查表等工作。组织入户调查、采集信息、填报表格、数据和汇总上报镇普查办。
第二阶段:住房普查资料汇总阶段(**年2月1日至2月15日)。
镇普查办对村(居)委会、单位完成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并将住房普查资料录入计算机进行汇总,将汇总数据上报县普查办。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这次房屋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村(居)委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次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精力、抽调专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完成好全镇住房普查工作任务。镇属各部门、驻镇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镇普查办的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普查工作,并及时将普查情况上报镇普查办。对不重视该项工作,导致影响全镇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这次城乡住房普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单位负责制。各村(居)委会、单位辖区内的住房情况按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进行普查。
(三)加强监督、搞好指导
镇普查办要及时检查普查工作进度,及时指导和协调各村(居)委会和单位开展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四)落实经费、保障到位
按照上级普查办的要求,此次普查工作涉及经费按照市、县、乡(镇)三级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因此,我镇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对村(居)委会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具体见附表,其它企事业单位经费自行解决。各村(居)委会、各单位要落实、用好工作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严格把关、严肃纪律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要对普查的数据认真进行审核,确保住房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逻辑性,并以纸质数据上报镇普查办,纸质数据必须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和单位公章。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发现差错,立即返工,坚决杜绝虚报、漏报、瞒报情况发生。
镇住房普查办公室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