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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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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为认真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学校党委和党委成员、各部门及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党中央提出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的正常运行和落实。

第二章责任及要求

第三条学校党委对学校、各支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统一领导责任。

(一)认真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年度全局性工作规划,认真研究部署。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三)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和研究,及时把握学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

(四)实施专项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党委和党委成员、部门和部门领导评先、评优和调整使用的必备条件。

(五)强化党内监督,党委和各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自律民主生活会。

(六)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党委书记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认真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确保令行禁止。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学校的党风廉政亲自谋划,亲自部署。

(三)对重要信访件、重大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要态度鲜明,亲自批示,亲自过问或亲自协调,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批办的信访件和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查处。

(四)严格自律,管住自己和配偶、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党委和行政一班人,带好队伍。严格要求,敢于管理,不怕得罪人。

(五)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和行政副职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一)认真履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划和意见等,认真督查分管部门完成所担负的目标任务。

(三)认真抓好对党员、干部、教职工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注重运用典型,预防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四)经常了解和掌握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明确工作思路,任务目标和落实措施等。

(五)督促指导、健立健全和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干部人事管理、重大事项研究决策等规章制度。

(六)督促指导和亲自批示和组织对重要信访件、违纪违法线索和案件的处理。

第六条学校各支部书记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一)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组织工作。

(二)协助学校党政分管领导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经常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要任务、重点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经常过问,听取专项汇报或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督查落实。

(四)指导和亲自组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协调查处大案要案。

(五)负责向党委写出本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党委成员和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实施诫勉谈话。

(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贯彻和落实的。

(二)对收到上级有关群众上访、来访和举报的批转件不过问、不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

(三)对经检查财务管理、人事调整、任免、重大事项决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有关制度不健全的。

(四)对未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委和党委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必备条件的。

(五)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召开廉政自律民主生活会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承担领导责任者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控告方面:

(一)故意扣压或销毁群众检举控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件。

(二)将群众举报控告信件转交或转告被举报控告人,使举报控告人遭到恫吓和报复的。

(三)对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举报,基本属实但不认真对待和处理,出现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群众反映确实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组织查处任其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查办案件方面:

(一)对学校、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上级报告却故意隐瞒不报或已有明显线索而故意指使有关部门不予调查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违纪案件顶着不办或案件事实查清后拖着不结案、不处理的。

(三)明知被检查人有违法违纪问题,而故意歪曲事实,为其说情开脱、袒护、包庇的。

(四)向被检查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的。

(五)未经立案机关或案件调查组同意,擅自批准正在被立案检查的人长期出差,或擅自决定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的。

(六)对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故意设置障碍,制造困难,或组织反调查的。

(七)已查明被检查人确有违纪问题应予党政纪处分,而党委或所属部门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八)擅自决定改变或拒不执行上级批准的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的。

干部人事方面:

(一)故意违反规定程序,做出有关干部人事决定的。

(二)故意摆脱监督,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做出干部人事决定的。

(三)授意、指使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岗位的。

财务管理方面:

(一)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拒不上缴的,设立“小金库”或坐收坐支的。

(二)违反金融和财务规定,随意开设帐户,公款私存或变相公款私存的。

(三)授意、强迫、指使有关人员造假帐、开假票据等弄虚作假或销毁有关票据、帐目的。

其它方面:

(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腐败工作要求和部署不传达、不研究、不贯彻或作出相悖决定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政绩、欺骗组织的。

(三)党委成员或部门负责人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处理,党委成员或部门负责人负有责任的。

(四)对部门不正之风纠正不力,连继两年被评为较差,问题严重又不认真解决的。

(五)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增加学生负担的。

(六)对所辖部门向学生乱收费、乱摊派、问题态度暖昧,查纠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严重应该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委和党委成员、各支部及其委员。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唐山师范学院滦州分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