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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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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函〔*〕182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市府函〔*〕327号)要求,结合*文物的实际,为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物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护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我县是文物大县,做好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对于成功创建全国文化先进县、构建和谐*、促进*发展新跨越具有重大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此次文物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通知》要求,统筹协调,通力合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相关工作。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为全面摸清我县文物资源家底,通过普查把更多的文物及时纳入保护范畴,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的普查范围和内容,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422处不可移动文物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普查中应重视具有地域特色的乡土建筑和建筑群,渠江上游沿岸的大遗址和遗址群,跨区域的线形遗址和遗迹的调查登录;重视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调查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推荐公布我县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申报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状况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三、普查的技术路线和质量控制

根据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文物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统筹规划

我县文物普查实行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统一部署,根据国务院和省、市《通知》精神,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规划。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执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批准颁布执行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三)突出重点

1、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2、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还应重视过去忽略的工业遗产、农业遗产、老字号遗产、近现代优秀建筑、乡土建筑和建筑群、传统民居、当代遗产等的调查登录。

(四)控制质量

为了保证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并接受省、市分阶段和定期进行的普查质量检查、抽查和指导。

一是完整性。普查不能留空白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均要保证100%,确保采集登录数据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二是真实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普查资料和数据;三是保密性。要加强保密工作,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普查数据资料均不得在网络上和媒体上公开。

四、普查的组织

根据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与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统计局、水利局、宗教办、人武部政工科、文管所(博物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物管理所(博物馆),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

2、组织普查的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培训,组建由文博系统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的普查队,进行田野调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登录、汇总、整理工作。

3、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4、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5、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

6、编制并向市普查办公室提交《*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建立文物普查档案;

7、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财政预算。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文物调查、业务指导、技术应用、资金设备管理和宣传等机构。

(二)乡镇和部门职责

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乡镇和县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地、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积极宣传普查工作,使全社会了解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目的、意义和内容,了解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了解文物价值,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和文物普查知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努力推进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各项工作。

1、根据县政府《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动员本地区、本部门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县政府《通知》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文物普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1-2名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解决辖区内文物普查所需的经费,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工作”四落实。在田野调查期间,各乡、镇要积极提供辖区文物普查线索,参与辖区的文物调查,切实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3、各成员单位应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组进行调查登记。

4、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5、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工作。

6、各地各部门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文化、公安、建设、交通、水利、工商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五、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标准时间为*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结合省、市关于文物普查的具体安排和我县实际,*此次文物普查时间安排如下:

1、第一阶段:*年8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全国、省、市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精神,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部署全县文物普查工作,制定、《*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2)组建普查队伍。派有关人员参加省、市文物普查培训,并根据我县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由县文管所(博物馆)专业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的文物普查队。

(3)组织普查人员培训和普查试点。培训的对象是县文物普查队和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乡镇文物普查的专门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普查规范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普查工作组织管理等,在培训的基础上,组织进行文物普查试点,使所有受训人员能够具备参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上岗条件,保证普查质量。

(4)县财政安排普查专款,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解决文物普查办公培训、试点及相关费用。

2、第二阶段:*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此阶段是这次普查的重要环节。按市上要求,我县要在2009年10月以前完成田野调查的资料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

(1)普查队根据国家文物局印发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全县范围内地面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建卡、边审核。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县普查办公室每月向市普查办公室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报告。

(4)接受省、市普查办对县普查资料的抽查、复核。

(5)普查数据、资料、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上报市普查办公室。

3、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召开文物普查工作总结和表彰大会。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

县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本县普查队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接受省、市验收,2010年5月前,完成普查工作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并报市普查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

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D?D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D?D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D?D编制*文物普查档案。

?D?D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D?D编制*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六、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队调查、登录、审定。

普查队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我县的文物普查档案。县文物普查办公室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七、普查的经费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通知》规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县本级要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项经费,经测算,我县文物普查经费总额为65万元,主要用于县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设备购置费、培训经费、田野调查经费、普查人员经费、编制出版普查报告、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文物普查档案等。县财政要将文物普查专项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

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普查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八、普查的宣传

普查的宣传工作由*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各乡镇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制定辖区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的普查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和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普查基础成果,宣传《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全县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管理系统,报道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作用。

普查宣传覆盖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户外宣传牌和广告牌,各种宣传品和纪念品等各类媒体和载体。

九、普查的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阶段,县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整个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全面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编制、提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情况,提出召开第三次全县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的工作方案。经审定后,由*普查领导小组对普查先进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时间长、任务重、责任大、望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