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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应急状态下的有效供给,健全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和工作机制,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达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粮食应急状态,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统称粮食,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第三条级别划分
按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四级。
(一)国家级(Ⅰ级):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二)省级(Ⅱ级):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三)市级(Ⅲ级):在市辖区域较大范围或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四)县级(Ⅳ级):在县(市、区)辖区域较大范围或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二)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三)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映,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粮食局局长。
成员:由县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农发行、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公安局、广播电视局、民政局、农业局、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领导、组织、协调县粮食应急工作。
(二)负责县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负责相关的重要新闻信息。
(四)审议批准县粮食应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五)对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六)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
(七)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内设粮源供应协调组、资金协调组、加工协调组、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等5个工作组,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二)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三)负责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粮源安排和调拨,粮食加工的安排与协调,粮食供应的资金调度与协调,市场粮食供应的质量监控。
(四)负责组织完成县委、县政府及省、市粮食局下达的其它粮食调控、加工和特殊供应任务。
(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发生、发展、变化情况,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意见和动用国家储备粮的建议。
(六)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七)综合有关情况,代县政府起草平抑粮食市场,稳定粮食供应秩序的有关文件。
(八)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九)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设工作组职责
(一)粮源供应协调组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农发行、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粮源的组织、安排、调拨,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初步意见和动用国家储备粮的建议。由粮食局牵头负责,其中粮食调拨的车辆调度和交通保障分别由交通、公安部门负责。
(二)资金协调组由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供应的资金调度和保障。由农发行负责。
(三)加工协调组由粮食、电力公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加工的安排调度,粮食加工质量的监控。由粮食局负责。
(四)市场、物价和质量监控组由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由工商局牵头负责。
(五)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由广播电视局、粮食、发改委、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调控政策的、宣传,粮食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市场动态的监控。由粮食局牵头负责。
第三章预警监测
第九条市场监测
建立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制度。在县城和乡镇确定2-3家粮食销售量较大的网点,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条应急报告
各市场信息监控点在发现市场粮食价格超过平常销售价格20%以上幅度的非正常波动,或出现群众排队抢购粮食等非正常情况的1个小时内,应向当地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在及时核实情况后的1个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一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市场出现的情况,提出是否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期间,各信息监控点和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销售网点必须每日向当地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当日的库存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等情况。对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网点,将取消粮食应急预案销售网点的资格,并由粮食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粮食经营资格。
第四章应急预案启动及终止
第十一条应急措施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由总指挥长下达应急指令,预案立即启动,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对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国家(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服从国家和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挥。
第十三条县级(Ⅳ级)应急措施
(一)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二)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领导带班,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并每日向县政府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当地粮食的库存量、加工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情况,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三)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粮源的组织与安排。在安排市场应急供应粮源时,首先应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商品粮源不足时,向县政府以电话和书面报告形式申请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当地商品粮、县级储备粮粮源供应不足时,向市粮食局申请就近调入商品粮。当本市无法满足调运计划时,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动用省级储备的申请,以电话和书面报告的形式同时进行,由市粮食局转报省粮食局,并经省政府批准。省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在全县储存库点内调度安排。在紧急情况下,可按照省政府的授权,由省粮食局同意,先行动用省级储备粮,然后补办报批手续。当本县省级储备粮不足全县非农业人口10日供应量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使省级储备粮调拨难以落实时,申请动用国家储备粮。动用国家储备粮必须逐级上报,由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
(2)粮食的调拨。用于应急调控的粮食,无论使用商品粮或者使用储备粮,均实行调拨令。调拨令由县粮食局以正式文件下达,特殊情况下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以电话形式下达的,应随后补发正式文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县粮食局下达的调拨令,按时完成调拨任务。跨县调拨粮食时,原则上由调入方到调出方取贷;调入方有困难时,可与调出方协商,调出方应予支持。
(3)粮食加工。由粮食局选择1-2家生产条件好,并获得准入资格的粮食加工厂作为应急调控粮食的加工定点企业,并上报市粮食局备案。在特殊情况下,非定点加工企业也应接受政府指令,加工应急粮食。
本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局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政府的指令,对定点加工企业下达应急调拨指令性加工任务,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加工指令,开足马力生产。定点加工企业因人员、资金、原粮等问题暂停产的,由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协调,尽快恢复生产。定点的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可与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合同,接受委托加工,由粮食购销企业为加工企业提供原粮,加工企业加工成成品粮后,由粮食购销企业批发销售至各零售网点。
(4)市场供应。应急粮食供应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系统现有零售网点的作用。国有粮食企业网点不足的,粮食局可选择主体合法,经营规模大,卫生环境好,守法经营的大型商场、超市及私营粮食零售点,作为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店,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定点供应点按照市场价或县有关部门核实的价格敞开供应成品粮。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实行最高限价或凭有关证件限量购买的办法。具体限量标准由粮食局根据粮食库存和市场供应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5)应急粮食供应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商品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作价出库。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储备粮按照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含运输、包装、装卸费用等)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用。零售企业按照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供应成品粮。对其它自行组织货源的品种(包括面粉、面条、粉干、食油等),必要时实行进销差率控制,以不超过10%为限。粮食出库费用、加工费用和零售费用标准,由当地县粮食局会同物价、财政、农发行核实,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粮食、物价、财政、农发行备案。
第十四条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粮食储备
(一)增加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规模。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要求,要进一步争取上级支持,完善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增强对我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完善县级粮食储备。在稳定我县现有中央、省级储备粮规模的基础上,完善县级粮食储备制度,县级储备粮由粮食购销企业代收代储,定期轮换。储备费用、利息和轮换费用参照国家储备粮标准,在县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确保我县粮食应急能力。
(三)保持经营企业周转库存量。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周转库存量,并承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应急保障系统
(一)补贴资金。凡是执行应急预案调运、销售和经政府决定执行限价销售的粮食,其价格低于成本价而产生的差价部分及其它相关的合理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应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补贴。
(二)粮食调拨资金。粮食购销企业因执行应急预案调拨粮食所需资金,经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应急调控粮食贷款,开户银行应及时给予支持。
第六章后期处理
第十七条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急终止后,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应急经费和结算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动用各级储备粮和企业在加工、供应、运输粮食,发生的价差、利息、费用及合理利润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中央和地方各级储备粮及企业周转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二十条奖励和处罚
(一)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贴,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