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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全面实现“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总的目标,镇党委、政府特制定如下制度,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各机关、站、所、办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将每个单位、部门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2、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部门的总体职能;内设部门的主要职责;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3、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4、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二、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2、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一是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二是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作风、监督、收费等方面作出服务承诺。
3、对本单位或部门职权内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分别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以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
4、规范和完善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具体受理群众投诉的部门或办公室,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
5、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2、限时办结事务、事项的主要内容主要有行政审批事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领导交办、批办的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向社会公告的服务承诺事项;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3、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4、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5、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6、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办公室(人)办理的制度。
2、首问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办公室,经办办公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办公室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属于本办公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三)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依据。
2、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3、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4、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5、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否定报备制
1、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2、经办人对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3、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5、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
6、管理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时,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相对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7、经办人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效能考评制
1、效能考评制是指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2、效能考评内容:
(一)对政府各工作机构的效能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履行职责、廉政建设、工作效率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着重考核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能”着重考核组织能力、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勤”着重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办事效率、出勤率等;“绩”着重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3、效能考评办法:
(一)定量考评。将效能考评内容细化为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考评指标体系,并制定合理的量化标准。
(二)定性考评。对暂时无法量化但必须考评的内容,要细化考评标准,提高定性考评的可操作性。
(三)年终考核。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根据考评内容和标准,对考评对象履行职责、发挥效能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打分,作为最终考评结果的主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要与评先评优、晋级升职相结合。
八、失职追究制
1、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3、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