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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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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方案

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为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三节”、“两会”期间施工安全,决定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监管检查,整治和消除冬季施工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冬季施工安全,为“三节”、“两会”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检查范围

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在建工程。

三、检点

以冬季施工检查内容为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2.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各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监理单位冬季施工项目安全监理方案制定及监督情况;

4.施工单位冬季施工安全方案及基础工程、深基坑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制定情况;

5.洞口、临边等防止高处坠落措施落实情况;

6.施工现场农民工住宿环境和安全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7.临时用电管理和在用机械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备案检测情况;

8.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检查时间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年3月31日。

(二)检查方式

1.由各建设(开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和项目部进行全面的自检自查,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备查;

2.市直各相关专业管理单位和各区、县(市)建设局具体负责按职责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

3.市建委安全检查组对所有在建建筑工程进行复查;

4.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在建工程的日常检查。

五、组织机构

为确保这次活动有效开展,成立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冬季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

组长:

副组长:

组织领导机构下设六个检查组(详见附件1)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各区、县(市)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具体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冬季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及相应检查机构,加强对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把冬季施工作为当前安全管理的重点,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自检自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和工作措施,对冬季施工项目彻底排查,不留死角。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明确并落实各级管理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做到项目有人抓、安全有人管、措施到位、责任落实。

(三)严格执法,从严查处。各企业要认真执行安全自检、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和接受监督的“三自一监”制度,对因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将采取市区联动、部门联动、职能联动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严防重大事故发生。

(四)检查组到施工现场检查时,各企业法人(或主管经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须提前向检查组请假。

(五)各县(市)要本着“谁立项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辖区域的在建工程要进行地毯式逐一排查,不得丢项、漏项,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任务要明确,责任要落实到人,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建设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对冬季在建项目加强管理,有针对性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七、责任追究与问责

(一)建设(开发)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建筑法》办理开工审批备案手续,否则坚决取缔,并按违法工程处理,查封工地。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对建设单位在办理新的建设工程项目时,不予以审批提速支持;对开发单位其信用档案上予以一票否决。

(二)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省建设安全监理工作暂行规定》中的各项安全监理单位职责,否则对该监理企业实行降级或吊销监理企业资质,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罚,所监管工程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勘察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报告;设计单位必须依法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并在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做技术交底。所建工程发生由勘察、设计引起的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除对该单位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对当事人予以资格取缔,终身不得从事本行业工作,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应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各行政执法部门将按《安全生产法》从重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的刑事责任。

(五)各类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各种建筑活动。施工现场各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各项施工活动开始时,应做安全措施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否则发生任何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从重处罚,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较大伤亡事故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筑市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及时对各类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监督查处。对个别查处难度较大的项目,要采取联动机制,依法从严查处。市建委检查组按在建项目分区落实责任,本辖区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分管领导负监管领导责任;组长和副组长共同承担监管主要责任;组员承担监管直接责任;其责任追究将按《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建设管理权责运行问责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