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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大力加强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的治理,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突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和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建筑安全专项治理整顿(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完善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能力;有效遏制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各类坍塌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在年的基础上再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力争高于建设部建筑业事故死亡人员下降2%的目标。
三、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督促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各责任主体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奖罚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安全工作自检自查。各责任主体要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方案,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自检自查,特别是节假日期间更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项目经理、工长、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技术交底情况;基坑及“四口、五临边”等防护情况;农民工食宿情况;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安全防护用品购置和使用情况;现场机械设备和钢管扣件的检测、检验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和农民工学校的建立情况等。对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要按《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对野蛮施工、冒险蛮干、存在事故隐患较大的施工现场,立即停工整改。
(三)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抓好对各类土方坍塌、高处坠落、脚手架倒塌、机械伤害等专项治理。在多发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中,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都要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和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章立制,特别要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工艺、工序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一是开展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土方、深基坑的专项治理。凡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开挖前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方准施工;土方工程施工必须按规定采取预防坍塌及危及毗邻建筑安全的措施,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规范要求,落实好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和排水措施,加强对基坑壁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观测,以便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二是开展对高处坠落的专项治理。企业要将作业人员不带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网架设不到位、不牢靠,脚手板不满铺或有探头板,各临边、洞口无防护或防护不严以及存在高空抛物等问题作为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检查纠正。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予以严厉查处。三是开展对脚手架的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凡新购买和新入场的钢脚手(钢管、扣件)必须到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未经检测的钢脚手架不得进场使用;高度在25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范》搭设双排脚手架;脚手架工程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脚手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施工、防护,不得擅自修改施工组织设计,不得随意拆除脚手架主节点的各种杆件。四是开展对机械设备的专项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塔机安、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种起重机械设备要按规定到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并在检测后持检测报告及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到市建设安全监察站备案;塔机的拆装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拆装队伍进行,严禁非法拆装和转借资质行为;完善企业安、拆塔机备案制度,塔机的使用要实行定机、定人、定岗管理;继续实施塔机淘汰制、降级制、限期使用制,限制和淘汰带病作业、超期服役和安全装置不全的塔机。
(四)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要按哈尔滨市建设施工现场农民工学校管理规定,对一线作业人员和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素质,切实维护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权益。通过经常化、制度化的培训教育,逐步增强建筑行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使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成为建筑行业职工的自觉行动。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07年5月下旬以前,各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建筑安全生产特点,研究制定200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进行部署,方案上报市建设安全监察站,作为考核依据。
(二)实施阶段:5月下旬至7月上旬,以企业和项目部为单位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集中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各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检查阶段:7月中旬至10月下旬,各区、县(市)对本辖区内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将分阶段联合对各区、县(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11月中旬,各区、县(市)要对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
五、组织机构
组长:华文润市建委副主任
副组长:赵冬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二处处长
张壮市建委安全监察站站长
成员:李晓伟徐伟冯鲁华周振华李万宝
尹令超刘荣芳徐德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负责活动组织督导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要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把安全治理整顿工作纳入重点日程。要根据总体方案要求,派专人负责,结合本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扎扎实实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要按《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明确的安全责任,履行安全职责和义务,协调安全工作,特别是要对两家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施工的安全工作统一进行协调;监理单位要按《*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暂行规定》及《哈尔滨市设立企业总监和项目安全负责人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帮助指导企业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重点督促责任制的落实和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要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各企业要成立安全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施“三自一监”(安全自检、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和接受监督)制度。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各地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现场、核查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与使用等,督促和引导企业将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相结合,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四)完善制度,务求实效。各区、县(市)要通过建立重大危险源排查、监控等制度,积极探索专项整治长效机制;通过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和实施预防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方案和措施,在控制和减少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等方面取得实效。
(五)严格执法,全面规范各责任主体责任,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冒险蛮干的恶劣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和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设单位不履行职责,安全措施费用不到位,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对重大隐患不督促整改,不及时上报等问题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消除各类隐患,杜绝“三违”,控制各类事故。对阻挠和抗拒安全监督部门执法的恶劣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检查指导,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各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方案要求,抓好管辖区域内建筑企业的专项整治活动,帮助企业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企业停工整改。对无视整改指令继续野蛮施工的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暂扣和所有在建工程全面停工的同时,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法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市建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各区、县(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不及时、专项整治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和单位在全市给予通报。
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情况总结于11月下旬上报市建设安全监察站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