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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市地震应急预案》、《市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地震志愿者在自救互救和震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各级紧急救援队伍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以先进技术手段为支撑,进行科学决策。
2.组织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和部署。发生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后,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大厦11楼会议室(经八路122号)。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科技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外经贸局、区统计局、国土资源市中分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房管局、区商贸局、区交通局、区人防办、区市政局、区信息产业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协调办公室、区科协、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增加其他成员时,由总指挥随时召集。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向市政府、市地震局和区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请求派遣抢险救灾队伍和紧急支援;统一震情、灾情口径;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
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2.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区科技局局长
成员: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委、区卫生局、区交通局、区市政局、区信息产业局、市中供电公司和各街道办事处(镇)的负责同志。
2.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负责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直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协调各部门地震应急工作;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险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负责接待上级机关慰问团和地震现场工作队;具体安排区委、区政府慰问团的活动;处理区外援助、咨询等事宜。
2.3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成员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应急机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根据震情、灾情、险情提出实行特别管制、延长应急期及紧急救援的意见和建议;控制灾情扩大、救助灾民、平息地震谣言和维护社会安定。
2.4重要事项决策
区科技局根据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向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建议启动本预案,确定响应级别。必要时,建议立即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主要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通报震情和灾情,建议启动本预案。
(2)经区政府批准,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
(3)决定派遣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派遣区公安、消防等抢险救灾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
(5)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
(6)组织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7)决定对重要目标实施警戒。
(8)请求派遣上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支援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9)建议区政府向灾区派出慰问团。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地震监测与报告
区内各地震站(点)负责对宏观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并对宏观异常及时上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负责对各地震站(点)上报的异常信息调查、落实和上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防震减灾工作意见,部署我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并按照省、市地震局的短期地震预报做好防震应急准备。
区科技局协助市地震局做好对短期地震预报区的震情跟踪工作,并强化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对区内宏观观测点的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提出应急要求和防御措施,必要时,建议组织避震疏散;督导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事件及时平息,保持社会安定。
3.3预警级别及
3.3.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级别分为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就是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就是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就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3.3.2预警
在已经地震短期预报的前提下,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区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市政府、市地震局和省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1)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3)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4)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1.3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Ⅰ级响应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区公安、安监、交通、水务、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送区政府,并抄送区科技局。
区政府迅速核实灾情,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部局。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政府及市外办、台办和侨办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有关机构通报。
4.2.2震情灾情公告
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科技局,按照市地震局的要求及有关震情和灾情信息报送及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后续公告。
4.3指挥与协调
4.3.1Ⅰ、Ⅱ、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地震灾害时,区政府迅速调查核实灾情,立即上报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启动本预案,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参照Ⅳ级响应实施应急行动,开展本区地震应急工作。
4.3.2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区政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领导本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了解震情、灾情,迅速报告市政府,请求确定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日期及区域范围,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
(2)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震情、
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3)立即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协调派遣公安、人武部等抢险救灾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请求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部队。
(5)请求上级机关提供紧急支援。
(6)指导各办(镇)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7)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导口径。
(8)向灾区派出慰问团。
4.4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4.1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4.2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5应急行动
4.5.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人武部:建立并保持调集部队支援的申请、审批、通讯、协调渠道。抢救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并在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及时调整抢救和抢险队伍。
4.5.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区卫生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区发改委: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4.5.3交通运输保障
区发改委、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必要时,可以调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畅通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
4.5.4通信保障
区信息产业局:协调组织相关单位优先保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尽快协调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
4.5.5食品、物资供应
区商贸局、区红十字会:调运食品、饮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尽早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4.5.6灾民安置
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4.5.7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建委、区房管局、区市政局: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4.5.8维护社会治安
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协助公安、武警维护社会治安。
4.5.9重要目标警戒
区公安分局: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0消防与环保
区公安分局:严密监视和排除可能发生的火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区环保局:根据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对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库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排除环境污染危害。
4.5.11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区发改委、区建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局、国土资源市中分局、区水务局、区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排除险情,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发生、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5.12地震监测与灾害评估
区科技局:及时开展地震宏观监测工作。
区民政局、区建委、区发改委、区统计局、区物价局:负责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4.5.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4.5.14呼吁与接受紧急援助
区民政局、区商贸局、区科技局等部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抗震救灾信息,介绍震情、灾情,呼吁社会和国内民众团体提供援助,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需求援助捐款金额。
区红十字会:向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和急需药品等物资的种类、数量;接收并安排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区民政局:接受并安排国际社会和国内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4.5.15宣传报道
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依据区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5.16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4.5.17其他紧急事项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4.6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前,各部门要密切协同,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街道办事处(镇)要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应急期间的有关紧急措施,由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区政府协同市地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对地震现场灾害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报市地震局审定。
5.3调查和总结
区科技局协同有关部门对地震事件和应急响应工作进行全面调查和总结,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6.其他保障措施
6.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有关部门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6.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
市救援队当地驻军部队
工程抢险队伍
灾区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灾区公安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灾区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的后备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灾区地震部门
现场应急队伍
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灾区区级建筑物
安全鉴定队伍
市地震局和建委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科技局要配备必要的地震应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讯设备,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完善、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做到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决策科学,反应迅速,处置有力。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科技、教育、文化、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区科技局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训练。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6监督检查
由区科技局会同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镇)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当我区发生有感地震时,视震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区政府应急反应:
(1)区科技局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2)根据上级部门震情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通过各新闻媒体信息。
(3)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辖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由区科技局视情上报区政府,并派出工作组分析谣言起因,协助街道办事处(镇)做好宣传工作;谣言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镇)应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科技局。
7.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区科技局应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7.4邻近地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近地区,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各街道办事处(镇)、区直各部门、大企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科技局备案。本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5年。
8.3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市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科技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本预案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实施后,*3年印发的《*市市中区地震应急预案》(市中政办发〔*3〕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