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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二章启动条件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人以上;
3﹒损坏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二)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四)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第六条成立市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有: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公安市中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建委、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国土资源市中分局、区人防办、区市政局、区商贸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供电公司市中营业部。
第七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和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二)召开会商会议,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及时汇总并编辑灾情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办、镇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四)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协助上级开展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五)负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维护救灾秩序,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区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区教育局负责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帮助受灾学校转移被困师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科技局负责协助上级地震部门进行地震预报和现场监视、监测工作,组织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协助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公安市中分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机构、救灾物资等安全。
区民政局负责收集、汇总、核实、评估和报告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区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事局负责对在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区建委、区市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受灾地区被毁坏的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区农业局负责对农作物灾害进行预测、预报;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医疗队伍进驻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区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人防办负责协助做好紧急疏散群众,提供避难场所等工作。
区商贸局负责协助上级部门管理应急物资储备;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重要物资及群众生活必须品的应急储备和供应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做好被毁的农村公路及桥梁等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以及有关物资和设备。
区水务局负责协助做好防汛抢险;负责汛情、旱情监测。
*供电公司市中营业部负责灾区电力设备抢修、恢复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其他单位和部门视灾情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根据全区发展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科学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合理使用救灾资金。
逐步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条切实做好物资及救灾装备准备工作。逐步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应急物资,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补充、更新;逐步完善救灾必需的装备和设备,包括救灾车辆、移动通讯设备、电脑设备、高分辨率数码相机、摄像设备等。
第十一条大力抓好人力资源准备工作。加快全区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成立由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消防官兵等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并建立救灾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做好社会动员准备工作,搞好救灾宣传、培训和演习。
建立并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抓好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和爱心慈善超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等载体建设,畅通捐助物资的流通渠道。加大社会救助表彰力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泛深入地宣传灾害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加大灾害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根据本地区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习,检查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第五章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实际情况,在分析评估后,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采取应急防灾措施。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和轻灾四个等级。
(一)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
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区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二)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
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30%以下;
区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三)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上,1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20%以下;
区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四)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十五条做好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灾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是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第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办、镇要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政府及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情况。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虚报。
第十七条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局应积极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实灾情。
第十八条灾情信息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统计数据为准。灾情需经区民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灾情对外,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
第六章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以主,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在灾害发生后,各办、镇及区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和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一)三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1-2人;
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损坏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4)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2﹒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
3﹒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组织区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通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和本部门预案迅速开展工作;
视情况向受灾办、镇派出工作组或成立现场指挥部。
(2)灾情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与上级领导小组保持联系。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派人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办、镇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办、镇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办、镇申请,区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会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到办、镇。若灾情严重,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5)收集、报告、灾情信息。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办、镇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
灾情发生后立即将受灾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后,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响应终止。
(二)二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损坏及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2)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4)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2﹒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长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决定进入二级响应。
3﹒由区长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
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积极配合;
在市政府统一处置下,组织区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通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和本部门预案迅速开展工作;
向受灾办、镇派出工作组或成立现场指挥部。
(2)灾情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与上级领导小组保持联系。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派人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办、镇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办、镇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办、镇申请,区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会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到办、镇。同时,区民政局立即会商区财政局,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重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5)收集、报告、灾情信息。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办、镇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
灾情发生后立即将受灾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后,由区长确定响应终止。
(三)一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
损坏及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5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
(3)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2﹒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长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决定进入一级响应。
3﹒由区长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
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积极配合;
在市政府统一处置下,组织区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通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和本部门预案迅速开展工作;
向受灾办、镇派出工作组或成立现场指挥部。
(2)灾情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与上级领导小组保持联系。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派人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办、镇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办、镇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办、镇申请,区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会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到办、镇。同时,区民政局立即会商区财政局,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区政府根据灾情向市政府申请重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5)收集、报告、灾情信息。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办、镇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
灾情发生后立即将受灾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后,由区长确定响应终止。
第二十条做好抗灾、救灾的新闻报道工作。
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凡公开报道的稿件必须送有关部门审核。
新闻报道的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对抗灾救灾的高度重视、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和对灾区人民的深切关怀;
(二)经过核实后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三)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四)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广大灾区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的英勇精神和感人事迹;
(五)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第七章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第二十一条应急响应终止后,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灾后救助:
(一)区民政局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到灾区查看灾民生活状况,核实相关情况;
(三)制订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四)区民政局根据基层请款报告,结合灾区实情,会同区财政局下拨相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冬春灾民吃、穿及治疗疾病等基本生活困难;
(五)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款;
(六)采取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过冬衣被问题。
第二十二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工作方针。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充分考虑抗灾性能等因素,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一)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评估、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向市民政局上报房屋损毁情况。
(二)根据灾情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三)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灾情进行核查、评估,视灾情严重情况,由区政府根据灾情最终核实结果向市政府申请救灾资金。
(四)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切实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力争大灾之后无大疫。
(五)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区民政局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各个方面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随着灾害救助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逐步确立,本预案将不断完善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内”、“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事局、民政局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预案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