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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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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全区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黄河防汛条例》,*市《河道管理办法》、《水资源管理办法》、《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市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暴雨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污染事故、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考虑防汛抗旱,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全区防汛抗旱水平。

1.4.2坚持实行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主要目标。

1.4.4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6坚持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原则,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在防治洪水、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建委。同时,分别在区建委、水务局、人武部设立城市、内河、黄河防汛指挥部,并设立办公室。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分管城建和农业水利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建委主任、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市中分局、民政局、建委、卫生局、应急办、环保局、水务局、商贸局、市政局、城管执法局、人防办、房管局、园林局、环卫局、人事局、监察局、安监局、农业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国土资源市中分局、规划协调办、市中交警大队、*电力公司市中营业部及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区防指有关单位分别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为区防指的分支机构。

2.2工作职责

2.2.1区防指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1)贯彻落实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命令;

(2)制定应对防汛抗旱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措施;

(3)指挥重大防汛抗旱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

(4)分析总结应对防汛抗旱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调配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组织实施水旱灾害后期处理工作;

(6)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防汛抢险的宣传报道,按区防办统计口径,统一对外灾情信息;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人武部:根据洪水演进情况,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抗洪抢险、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任务;制定黄河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黄河防汛抢险增援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建委:负责组织城市防汛抗旱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内河防汛抗旱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发改委:负责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及水毁工程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上报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防汛救灾和安全教育,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防汛抢险经费并监督使用;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公安市中分局:负责组织防汛抢险现场封闭警戒、维护秩序、疏散群众,及时侦破破坏防洪工程、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及盗窃防汛物资的案件;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民政局:负责洪涝灾害调查,搞好灾情统计;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抢救伤员,加强饮用水、食品的卫生检查,防止瘟疫,确保参加抗洪抢险人员和灾区群众的身体健康;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防汛抢险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河道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等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商贸局:负责协调、监督各项防汛物资的供应;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市政局:负责防汛抢险道路的维修、抢修,确保防汛道路畅通;负责雨污水管道的疏浚、清理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拆除河道及排洪设施上的违法违章建筑;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险情处置、应急救援和积水排除,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房管局:负责危旧房屋的普查、修缮工作,制定受灾群众紧急疏散预案,组织灾后房屋重建;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园林局:负责对城区树木的检查清理,补植、修复受灾损毁苗木;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环卫局:负责要做好城区道路保洁和垃圾清运,及时清除雨后垃圾;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人事局:负责监督管理参加抗洪抢险的工作人员,并予以奖惩;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监察局:负责落实防汛责任追究制;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汛抢险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农业局:负责灾情调查和农业损失统计,组织引导灾区群众积极开展灾后生产自救;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防汛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信息产业局:负责做好政府内网、外网、专网和官方网站的保障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国土资源市中分局:负责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建设、蓄滞洪区、灾后重建等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上报工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规划协调办:负责协调防洪工程的规划、定线;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中交警大队:负责组织防汛抢险道路的管制、疏导;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电力公司市中营业部:负责防汛机构日常供电线路的检修,及时架设防汛抢险供电线路,保证抗洪抢险的电力供应;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抢险工作。

2.2.3区防办、区城防办、区内河防办、区黄河防办职责

(1)区防办职责

①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全区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

②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防汛抗旱工作水平;

③组织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④监督、检查区防指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并进行技术指导;

⑤及时、准确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工情,为区防指提供决策依据;

⑥预警信息。

(2)区城防办职责

①执行区防指的指令,负责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工作;

②负责城市防汛日常工作,开展城市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③编制、修订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④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建立城市防汛督查制度,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⑤负责推广先进防汛科学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

⑥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3)区内河防办职责

①执行区防指下达的指令,负责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工作;

②负责内河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开展内河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③编制、修订内河防汛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④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建立内河防汛抗旱督查制度,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⑤负责推广先进防汛科学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

⑥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4)区黄河防办职责

①执行区防指的指令,负责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工作;

②负责黄河防汛日常工作,开展黄河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③编制、修订黄河防汛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④组建三线防汛队伍,支援槐荫区黄河防守;组建防汛预备队,为市防指提供预备力量;组建民兵应急分队,执行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⑤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2.3工作机制

2.3.1会商机制

成立由区建委、水务局、民政局、卫生局和财政局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会商小组,在可能发生重大汛情灾害时,由指挥、副指挥或区防办主任主持,开展集体会商。

2.3.2指挥机制

由指挥、常务副指挥或区防办主任将区防指和上级防指指令向区城防办、区内河防办、区黄河防办和区防指成员单位下达,各防办将区防指指令下达到防汛责任单位。

2.3.3情况报告机制

各防汛责任单位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和区防办,重要情况向指挥专题汇报。区防办根据区防指指令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区防指应提前预警,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水库、河道发生洪水时,有关部门应加大监测频率,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区防指,并由区防指上报市防指。

3.1.2工程信息

(1)城市防洪工程信息

当市区主要排洪河道流速缓慢、部分低洼地区或铁路、公路立交桥下出现积水时,区城防办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测,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防指。

(2)堤防工程信息

①当辖区内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在每日早上8时前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等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区防指。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指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上报市防指,并在30分钟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上报市防指。

②当辖区内各类河道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淹的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区防指及市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并为应急决策、物资运输、抢险救援提供信息支持。

(3)水库工程信息

①当辖区内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严格按照防汛抗旱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并将工程运行状况向上一级水政主管部门和区防指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区防指,并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上报区防指,并由区防指上报市防指。

②当辖区内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并为应急决策、物资运输、抢险救援提供信息支持。

③当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尽量减少灾害损失。

④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将淹没的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工矿企业、商业设施、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发生重大、特大洪涝灾害时,应在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报告区防指,由区防指报告市防指和市政府。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情、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续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各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并影响水库、河道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好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河道、水库和城区防御洪水方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重点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特大洪涝灾害。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制定完善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等多种方式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并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网络,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回馈系统完好、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针对在河道、水库、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汛工作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

3.2.2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有关村(居)和相关单位要确定信息预报员,一旦发现险情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进行预警、快速转移,并上报区防指及时组织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3.2.3干旱灾害预警

(1)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并预测旱灾发展趋势,根据旱灾等级提出应对方案,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4供水危机预警

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围供水危机,由区防指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向社会公布预警,使居民、企事业单位提前储备应急用水。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区防指根据防汛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水库防汛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2)区防指根据工作实际,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

3.3.3抗旱预案

(1)区防指编制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由区政府审批,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3)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抗旱预案。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防汛、抗旱期,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跟踪水情、旱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区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等防汛抗旱工作。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指向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

4.1.5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6因水旱灾害而造成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衍生灾害,区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红色预警天气预报;

(2)黄河花园口发生2*0立方米每秒、相应艾山站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

(3)辖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垮坝;

(5)辖区发生严重干旱;

(6)市区发生极度干旱。

4.2.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

区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到达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2)会商报告

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分析灾情、决策部署,并向市防指和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请求指示。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

(3)下达命令

根据上级指示和会商结果,区防指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下达指令。

(4)现场指挥

区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进驻现场组织指挥,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开展救援行动。专家组应根据报告和现场收集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和灾情评估,及时提出处置措施和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5)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请求当地武警、驻区部队或相关区县给予帮助和支援。

(6)信息报告

区防指及时、准确地掌握最新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工情,并随时向市防指和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动态。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橙色预警天气预报;

(2)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3)辖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市区发生洪涝灾害;

(5)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中小型水库决堤可能造成市区受淹;

(7)辖区发生中度干旱;

(8)市区发生重度干旱。

4.3.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

区防指指挥到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指挥调度。必要时,赶赴现场进行指挥。

(2)会商研究

区防指指挥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持会商,分析灾情,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市防指和市政府汇报。

(3)下达命令

根据会商结果,区防指按照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下达指令。

(4)现场指挥

区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组织指挥,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开展救援行动。

(5)信息报告

区防指要密切关注、准确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工情,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灾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随时向区政府续报;出现各类防汛抗旱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

(2)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3)辖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5)辖区发生轻度干旱;

(6)市区发生中度干旱;

(7)市区内部分低洼地区或铁路、公路立交桥下积水严重;

(8)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或有漫溢。

4.4.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

区防指常务副指挥到达区防汛指挥部进行指挥调度。

(2)会商研究

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分析灾情,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3)下达命令

根据会商结果,区防指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下达命令。

(4)现场指挥

区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或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信息报告

区防指要密切关注、准确掌握最新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工情,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防办报告。出现各类防汛抗旱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

(2)黄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中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4)市区发生轻度干旱;

(5)市区内部分低洼地区或铁路、公路立交桥下出现积水;

(6)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较慢。

4.5.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区防办负责人在区防指进行指挥调度。

(2)会商研究。区防办负责人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分析灾情,研究工作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信息报告。区防办密切关注、准确掌握最新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指。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详情,随后补报。

4.6.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报送区防指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由区防指向市防指上报。

4.6.4凡经市防指或有关部门采用和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区防指要立即组织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指挥和调度

4.7.1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区防指负责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组织指挥有关单位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抢险救灾

4.8.1发生重大险情后,区防指要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区防指要根据灾情提出应急处置措施,供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区防指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调集辖区物资,提供技术支持,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4.8.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要按照职能分工,由区防指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区防指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医疗器械等。

4.9.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防指根据灾情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

4.9.3发生水旱灾害后,区防指应按照区政府的指令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发生水旱灾害后,区防指应按照区政府和市防指的指令,及时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并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9.6发生水旱灾害后,区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对受伤群众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区政府可紧急动员辖区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社会动员

4.10.1发生水旱灾害后,区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请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10.2必要时,区政府应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信息

4.11.1防汛抗旱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1.2需要由区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经市政府和市防指审核同意后,由区防指统一。

4.12应急结束

4.12.1当洪水、干旱等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区防指可根据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2.2按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4.12.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防指应协助区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1.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要及时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制定除险方案,并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有关单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以满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

5.1.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③需要省级防汛抗旱机动总队各支队支援时,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再由市防指向省防指提出申请,由省防指批准。

④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区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区人武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区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区政府和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为灾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和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1.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发生洪水灾害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组织调配。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的通行。

5.1.4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医疗救援,,做好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1.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的违法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1.6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和受洪水威胁的有关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区防办要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防汛工作的科技含量。

②区防指应按照防汛物资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确定储备防汛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③抗旱水源储备。区防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编制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2)物资调拨

①请求调拨市、省级防汛物资程序:调拨市级防汛物资,由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办向储存单位下达调令;调拨省级防汛物资,由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再由市防指向省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省防办向储存单位下达调令。抗洪抢险结束后,区防指申请调用的,由区防办在规定时间内,与省、市防办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进行资金结算,或重新购置返还给定点仓库储备。

②由区防指直接调用的市级防汛物资,由区防办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或进行补充。

③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1.7资金保障

(1)区财政根据水旱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防汛抗旱设施修复。

(2)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区财政要及时筹集安排抢险救灾资金。

5.1.8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救灾和自救能力。

(4)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本单位的力量,全力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做好抗灾减灾工作。

5.2培训和演习

5.2.1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培训。区防指负责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做好本单位防汛抢险队伍和村(居)负责人的培训工作。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5.2.2演练演习

(1)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结合各自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区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后救助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受灾群众维修、重建损毁房屋。

6.1.3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防疫技术队伍,抢救伤病群众,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环保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有关成员单位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相关部门要根据损失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工作评价

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方面,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数据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数据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6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7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8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9洪涝灾: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7.1.10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7.1.11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7.1.12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7.1.13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7.1.14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5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6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l%-60%。

7.1.17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8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9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20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用水量的l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21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22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23紧急防汛期: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由区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评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