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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考核评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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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考核评比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建立高效、规范、科学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考核方法。

一、考核对象及周期

1、考核周期为年元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2、考核对象为辖区各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所有报表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办法

本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记分法。考核记分办法如下:

(一)报表任务(70分)

是指国家、省、州、市统计局布置和下发的各项专业专项调查报表及任务。

1、及时性(35分)

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上报所有的报表,陆续上报时以最后上报完成的时间为准,每次报表迟一天扣10分,迟报两天以上不得分。

2、准确性(35分)

(1)在上报的各种报表中,按数据的计量单位、逻辑关系的统一要求对数据审核时发现重、漏、错现象的,一笔差错扣10分。

(2)严把数据质量评估关,未严格按照统计方法制度的要求,擅自改变统计数据口径、范围的扣5分;数据内在关系和外部关联不符合逻辑的扣5分;有重大趋势性错误的扣10分。

(3)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篡改数据的,取消当年综合考核资格。

(二)基础建设工作(30分)

1、配备有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工作稳定,素质较高,不随意变动记5分。

2、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记5分,统计资料装订成册、建档、归档的记5分。

3、未经同意不参加统计工作会议和培训活动(包括以会代训),发生一人次扣5分;参加会议、培训学习无故迟到、早退的,发生一人次扣5分。

4、各项统计工作制度健全的记5分。

三、奖惩办法

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达到90分的单位得基本奖,在此基础上根据村、单位得分多少,分别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若干名,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四、组织实施

1、考核评比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党政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中的督办,统计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2、统计人员在2月15日前将综合考核结果报党委审核批准。对获奖单位进行奖励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