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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府办明电〔**〕150号)、江门市府办《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江府明电〔**〕25号)和《江门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江安生办〔**〕66号)要求,为推动我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市政府决定,从5月28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领导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组长由程怀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办党组副书记梁长浓、市安委会副主任(兼市安委办主任)梅健敏担任,成员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农场,下同)和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海事处、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公安交警大队、江门**供电局等单位领导组成。
各镇、各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三、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在市政府及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市安委办负责对各类安全生产督查活动的协调指导,并组织开展全市综合督查行动。
各镇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的“百日行动”,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督查由各镇政府组织实施,专业督查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61号)和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府办〔**〕53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
四、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一是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定期召开镇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是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合理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情况;三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情况;四是镇、村委会(居委会)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情况;五是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投入使用情况;六是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强化源头许可情况;七是落实安全生产“三项经济政策”(风险抵押金、提取安全费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等制度)情况;八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及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一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二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情况,尤其是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销号的情况。三是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或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是今年一季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进度情况;二是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报告建档制度的通知》(粤安〔**〕4号)情况;三是本地区、本部门去年以来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4.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情况。
(二)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1.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烟花爆竹、机械和其他制造业、电力设施、建筑施工等工矿企业(单位)及其生产、储存、运输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等行业(单位)的站点、场所、设施以及城市相关基础设施;
3.渔业、农业机械、水利等行业(系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网吧、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暴雨、洪水、雷电、山体滑坡及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9.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10.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11.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1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13.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14.查处、取缔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情况;
15.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16.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17.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9.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20.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五、组织实施
(一)综合督查。
为顺利迎接省对我市的专项督查,市政府定于6月上旬对各镇进行综合督查,具体由市安委办负责落实。计划组成四个督查组,分赴各镇开展督查工作,每个镇督查时间不少于3天。督查组将听取当地政府的工作汇报,并抽查2-3个重点村委会(社区)、每村委会(社区)2-3家企业。
(二)专项督查。
1.由市经济贸易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进行专项督查。
2.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进行专项督查。
3.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对民爆器材企业及其使用、储存、运输、回收等各类设施设备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4.由市公安消防大队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文广局、市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进行专项督查。
5.由市公安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共同牵头,会同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剧毒物品、危化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实施准运制度、规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制度以及超速、超载、不按线路行驶及无牌无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督查。
6.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建材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7.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农村敬老院、救助庇护站所进行专项督查。
8.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气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对易受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危险区域(点)、企业、单位、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9.由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共同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以及公路建设管理、道路、桥梁、隧道等重要基础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0.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公安交警大队、**海事处等有关部门,对道路、客运、水上交通、交通工程施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设备以及道路交通路面监控和各项措施、标志标牌等警示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1.由市文广新局牵头,会同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12.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安监局,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厂企以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专项督查。
13.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对工业危险废物及放射源处置进行专项督查。
14.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对水利行业(领域)的企业、山塘、水库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5.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渔船、渔港进行专项督查。
16.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公安交警大队、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景点)进行专项督查。
17.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专项督查。
18.由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9.由**海事处牵头,会同市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航道分局、市港务局,对水上交通尤其是“四客一危”船舶进行专项督查。
20.由市气象局牵头,会同市安监局,对防雷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21.由**供电局牵头,会同市安监局、市经贸局,对电力设施及施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2.由市公资办会同各资产营运公司、市有关部门,对市公资办属下企业进行专项督查。
其他行业和领域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项督查。
各专项督查要在5月底前完成,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系统的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各部门单位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立即行动起来,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本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61号)和**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府办〔**〕53号)有关要求,全面深入组织开展好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
(三)对此项工作组织不力、重视不够、督查效果差的,要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四)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专项实施方案请于6月10日前报市安委办备案,并于6月15日前将督查阶段性情况报市安委办(按“督查内容”对应项目汇报)。同时,将督查情况纳入每周一报的基本内容,并于8月25日前将“百日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安委办(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联系电话:550****,传真:550****,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