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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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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37号)和粤府办〔**〕72号文件及江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更全面地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编制各类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二、普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范围划分为重点普查范围和一般普查范围,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重点普查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4)广东省各级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

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各镇(街、场,下同)、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增加重点普查范围。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麻、茶、烟草、中药材)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主要产区。

禽畜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工厂化养殖厂(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医院;(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圩),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范围:城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肥料和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期等;农膜的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秸秆的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使用量、回收量等。

(2)禽畜养殖业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禽畜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禽畜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态等。

(3)水产养殖业主要普查鱼、虾、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使用情况,养殖进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1—2种;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机构职责及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以镇为单位,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机构职责。

1.市成立“**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同时设立两个工作组独立负责完成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一是工业源组(设在市环保局);二是农业源组(设在市农业局)。工业源组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源治理设施普查工作;农业源组负责农业源普查工作;各镇和相关部门相应成立机构,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镇、各部门将领导机构小组成员名单于**年11月上旬前送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2.工作职责

(1)市污梁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普查办):负责拟订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开展监测和验收、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并按规定普查相关信息。

(3)工业源组: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各镇和相关行业,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源设施等普查工作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指导组织培训和制订相关的技术规范、做好经费请示、开展监测和验收、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接受市普查办的指导和监督。

(4)农业源组: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各镇和相关行业,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农业源普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做好普查经费的请示、组织培训和制订相关的技术规范、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接受上级农业源组和市普查办的指导和监督。

(三)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本系统积极参与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

市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及新闻会相关工作。

市经贸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市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市建设和市政部门提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普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市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广播和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市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协调海洋渔业部门完成普查工作。

市卫生部门负责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和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市广电部门配合信息产业部门做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的污染普查工作。

市统计部门配合环保和农业部门的普查工作,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和农业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市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市海洋渔业部门配合农业部门负责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市普查任务,各镇各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2006〕128号)和江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镇和部门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技术路线: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科学编制方案。

各镇各部门要根据市的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工作要求,科学制订本镇、本部门的污染源普查方案,于**年11月中旬前报送市普查办备案。

2.加强监测。

为了加强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市普查办成立了污染源普查监测小组,建立了普查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和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对各地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测,解决监测技术难题,建立监测台账和数据库。

3.加强宣传动员。

各镇各部门要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抓紧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4.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

市普查办负责对乡镇普查员及普查对象的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各镇普查办要根据统计、工商等部门提供企业的基本信息,全面摸底登记。经市普查办审核后,以镇为单位,按《方案》的类别,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和一般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各镇、各行业的普查底册于**年11月上旬前报市普查办。

5.加强数据审核。

市普查办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于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镇和部门,市普查办责令该镇、该部门重新调查。各镇各部门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6.汇总和软件录入。

首先是以镇和行业部门为单位进行分类汇总,先把普查登记分类装订成册,经核对无误后,才进行分类造册;其次是各镇和行业部门将分类登记册送市普查办进行综合汇总,形成全市“污普”的总名册,并统一录入。

7.验收。

我市将根据省普查办制订污染源普查的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对各镇、各行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各镇、各行业完成普查工作后,要按要求向市普查办申请验收,并接受上级对我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验收。

(三)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经费保障。

我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镇共同负担,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与评审,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入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等)。

五、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年11月底前)。

各镇各部门要在**年11月上旬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任务,落实普查经费。

2.制订普查方案(**年11月上旬前)。

各镇要根据市普查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普查工作方案,并在**年11月上旬前报市普查办备案。

3.普查监测(**年12月底前)。

市监测站要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送市普查办。

4.宣传动员(**年11月开始)。

各镇、各部门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调查摸底、建立底册(**年12月底前)。

市卫生、税务、统计、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在**年10月底前向本级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市、镇普查办在**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年11月底前)。

各镇、各部门要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市普查办在**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培训。各镇各部门要在11月上旬前将普查员和指导员(由主管领导担任)名单报市普查办。

(二)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7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年1月-3月)。

各镇、各部门可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市污染源数据库(**年3月-4月)。

各镇、各部门要及时核对普查表,以镇为单位,及时上送市普查办,以便于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三)总结阶段(**年6月)。

1.市普查办对各镇、各部门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年8月)。

2.进一步修正污染源普查数据(**年5月—6月)。

3.完成我市普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年5月—6月)。

六、普查数据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普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