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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为了加强我市动物防疫工作,规范活禽经营市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保护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家禽及其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养殖户要依法对存栏禽鸟实施禽流感强制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和销售进出台帐,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和动物产地检疫。
二、加强禽鸟生产环节的防疫监管
(一)严格审查动物防疫条件
从事家禽及其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农业局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市农业局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对不符合养殖条件的要督促其予以改进。违者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
1.养殖档案
家禽养殖公司或场(户)主,从种苗进场第一天起,必须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详细记录种苗来源、进苗数量、进出场日期,饲料及添加剂使用情况,检疫、免疫、消毒、监测等情况,禽鸟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等。
2.免疫档案
养禽公司或场(户)主,必须按规范免疫程序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并按要求建立免疫档案,存栏家禽的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应达到70%以上,否则需补注疫苗。禽流感疫苗经费由各级政府按政策规定实行比例承担,由兽医防疫检疫站免费提供给养户。
(三)定期监督检查,加强抗体监测
1.兽医防检站人员每周到养殖公司、场查阅一次免疫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督促其按程序做好各项免疫工作;
2.督促养殖场(户)自觉做好场内的消毒工作;
3.督促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禽鸟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4.加强抗体监测,提高免疫合格率。市兽医防检站按照检测要求,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定期对存栏禽鸟进行免疫抗体监测,对合格率达不到70%以上的养殖场(户),要督促其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提高免疫合格率,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发生。
(四)加强产地检疫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养殖公司、场或个人:动物产地检疫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镇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设在镇兽医防疫检疫站内。禽鸟养殖场(户)在产品(含雏禽)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提前三天向该镇兽医防疫检疫站报检。
镇兽医防疫检疫站:兽医防疫检疫站及时派检疫员到场到户实施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经消毒后出具《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违法者的责任:货主凭以上“二证”出售或运输禽鸟,否则视为违法。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推行禽鸟检疫标识制度,对经检疫合格的禽鸟佩戴一次性使用的合格标识,才能调运和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