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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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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年是我市巩固水环境综合整治“三年不黑不臭”成果,到2010年实现“八年江水变清”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巩固治工作,按期实现《珠江整治责任书》规定的目标,根据《**年江门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工作任务与考核指标》(江治办〔**〕1号)、《**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年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一、目标

通过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加快生活污染控制设施建设,推进污染严重区域综合整治,开展河涌整治等行动,到今年年底,实现有效削减辖区部分水体污染负荷,使流经城镇受污染严重的河段水质有所改善;重要江河湖库,饮用水源和近岸海域水质得到有效保护,饮用水源水质满足功能要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省市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达80%以上,台城河、公益水水质符合IV类标准,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0%以上;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电镀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2年减少15%以上;化学制浆行业实现清洁生产。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保护饮用水源。贯彻实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落实有关饮用水源保护责任书,认真办理城乡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议案,进一步优化区域流域整体水资源配置,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保护饮用水源安全。

(二)推进区域内河涌及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台城河和各镇内河涌等流经城市(镇圩)河段的水质。加强河涌两岸的净化、绿化和美化,清理河底淤泥,实施截污管网建设,对污水进行有效处置,大力推进河涌的综合整治。

(三)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中心镇和大江镇、川岛镇要加快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工作;台城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管网建设要加快,使污水处理厂尽早投入运行。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管,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将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强化监管,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效能。

(四)根据广东省《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五)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大对破坏饮用水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对沿岸重化工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加强重点监控;继续抓好建材、化工、造纸、冶炼、制糖、食品发酵、电镀、纺织印染、制革等污染严重行业的治理,加快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防止重污染企业向山区转移,推进清洁生产,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提升工业污染的防治水平;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建成全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力度,鼓励群众监督,建立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危机管理。

(五)加强生态整治。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推进流域水源涵养林及水土保持林的保护和建设,保护流域的生态环境,加强水土流失敏感地的生态保护,对已关闭的采石场点和矿山加强生态恢复工作;指导农药、化肥的科学使用;发展“种养一体化”禽畜养殖业,并进行禽畜养殖场排污情况严格监管,搬迁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禽畜养殖场。

(六)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三同时”制度、违法建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直至依法取缔。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各镇政府对本辖区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包括所涉及的工程项目、资金安排等),并优先安排整治项目资金,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监察。各级监察部门要对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行政责任监察,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监督,确保责任到位。重点整治工程项目和专项整治任务纳入市政府督办事项。

(三)落实水环境综合整治月报制度。各有关单位每月将当月所完成任务的情况于28日前报送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联系人:**,电话:557****,**,电话:558****,传真: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