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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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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关亍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为构建和谐台山、绿色台山,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市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为宗旨,通过开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努力使环保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环境隐患显著消除、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环保部门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构建以环境安全为核心的环境监管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综合执法,部门联动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重污染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源实行上一级环保部门监察稽查、当地环保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管理模式,分清责任,落实制度,建立重污染行业信息管理系统。

(三)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对环境安全构成隐患的行业和区域、进行重点排查;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取得实效。

(四)坚持严肃法纪、明确责任的原则;要惩防并举,对违法排污的企业,要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严格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工作。持续开展以化工、电镀、制革、印染、水泥、造纸、核与辐射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重点清理和整治影响饮用水源的违法排污企业。

(三)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认真排查一批近期牵涉环保信访热点和有信访苗头的单位,及时做好现场监管和群众协调工作;跟踪复查前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的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四)重点查处危险废物违法排污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强化核辐射安全监管。加强在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检查。

(六)加强农业农村生态保护。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保障农产品安全。

(七)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强化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查处力度,着重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案件。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成立台山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监察局、卫生局、司法局、法制局、公资办、工商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农业局、电力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如下: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观、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联合市国资、经贸、卫生、安监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发展改革部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将有关环保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市经贸部门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对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联合市科技、环保部门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协助市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配合市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其监管的企业完成限期治理任务,配合环保部门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监察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依据《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违纪违法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市法制部门负责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审核,把好法律关,并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市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市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配合市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市电力部门负责协助政府实施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对违法企业实行断电。

市农业部门依法对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清理,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实行清理,加强对使用化肥、农药的管理,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年6月10日前)

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动员、组织和部署,并对辖区内的重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清理,确定执法重点。制定本地区的行动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7月)

各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管辖权属重点污染企业和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深入检查,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步解决,并按照《重污染行业环境安全情况调查表》填写自查情况,于7月20日前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台山市环保局监督股)。

(三)监督落实阶段(**年8月)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分阶段对各地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和整改情况,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总结提高阶段(**年9月)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要在10月20日前报台山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