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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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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为抓好我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9·14”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梁文辉常委担任,成员有公安消防、安监、监察、教育、建设、经贸、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的主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具体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情况收集等工作。

二、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整治重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要立即改正。

2、凡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要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要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要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要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的,要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作,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要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要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要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规划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要限期改正。

2、燃气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要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要限期改正。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发动(9月17日—9月25日)

1、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各镇(场)要召开会议,部署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明确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发放《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

3、市新闻中心、广播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单位做好消防公益宣传,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自查整改(9月26日—10月25日)

各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落实保障安全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填写《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本主管部门或报当地安委会(办)存查。

(三)复查(10月26日—11月15日)

各镇(场)和各有关部门要分别对辖区内承诺整改火灾隐患的下属单位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仍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对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要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各镇(场)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复查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

(四)组织检查(11月16日—12月1日)

市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自查整改和复查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逐一检查,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若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市政府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要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消防大队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挂牌督办(12月2日—12月15日)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市消防大队报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在该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向社会公布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市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镇(场)或主管部门,镇(场)或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六)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12月16日—12月20)

各镇(场)要切实按照国家公安部、监察部、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领导,督促各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市消防大队要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各镇(场)要严格执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并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适时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