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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和江门民政局的工作部署,现就加强我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据,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以求实、求稳、求精、求新为基本要求,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全面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
二、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登记的对象
市、镇、村三级区域内,由农民或与农、林、牧、渔、水利、科技等领域相关的单位、个人自愿组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
市、镇、村三级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机关均为市民政局;市、镇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镇政府。
(三)登记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4、市级协会有30个以上会员;镇级协会有20个以上会员;村级协会有10个以上会员,达本域内同业销售额30%以上的可降至7人以上(含7人)。
5、市级协会注册资金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镇级协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销售额达本市、镇区域同业总量30%以上的可酌情下降);村级协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登记的程序
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镇、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免予公告,但要求同级政府在域内相应范围公开宣传。
(五)登记应提供的文件
1、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有银行存款证明的,可免验资;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证明)确有场所的,可免产权证明);
4、章程草案;
5、《**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立登记表》(一式三份);
6、拟加入协会的会员名单。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制定方案(三月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步骤和要求。
第二步开展调研(四月份)。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做好对辖区内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的调查摸底工作。
第三步抓好试点(五月份)。我市以冲萎镇为试点,探索登记管理路子。
第四步推广试点经验,全面铺开登记管理工作(六至十二月)。适当时候召开现场工作会议,总结推广试点镇的工作经验,推动该项工作全面开展。
四、有关要求
(一)各镇(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重视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工作,落实负责人,精心部署,搞好登记服务。
(二)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共同解决登记管理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