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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鸟检疫监督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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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鸟检疫监督管理通知

川岛、**湾试验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防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确保疫情的有效控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上市禽鸟检疫监督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禽鸟产地检疫。各镇兽医防疫检疫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凡是上市的禽鸟都必须按规定进行严格检疫,经检疫合格才能出具检疫合格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不得出具检疫证,严禁没有检疫合格证的禽鸟进入流通领域。

二、加强市场检疫监督管理。市兽医防疫检疫、工商、卫生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上市禽鸟及其产品的查证验证验物工作,发现来自疫区或无检疫证明的禽鸟及其产品要立即封存处理。

三、市外禽鸟及其产品进入我市后,应向销售地的镇兽医防疫检疫站报验,并提供有关检验证明。凡不报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和完善监测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安全质量关。各镇兽医防疫检疫部门要组织开展禽鸟质量安全督查,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尤其要加大对本地禽鸟生产基地的生产安全监测力度,跟踪饲养场禽鸟疫情变化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杜绝带疫禽鸟进入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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