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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肉品卫生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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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肉品卫生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肉品卫生管理,确保肉品质量的安全,使市民吃上放心肉,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3]275号)精神和省、**市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立**市生猪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生猪生产经营和生猪屠宰、肉品卫生管理的领导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稽查队,稽查队由市经贸、工商、税务、公安、物价、农业(畜牧)、兽医防检、卫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我市生猪屠宰和肉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查处生猪屠宰和肉品经营方面的违法行为。各镇人民政府也相应成立专门机构,着力抓好本镇生猪屠宰和肉品卫生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市经贸部门要对现有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定点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市经贸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的屠宰管理,对私宰生猪的违法行为要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公安部门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的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

四、切实加强生猪屠宰检疫及卫生监督。兽医防疫检疫部门必须派人驻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待宰的生猪入场前,检疫员要认真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合格的方可入场屠宰。生猪产品检疫要按规程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率要达到100%。对检疫不合格的,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场)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定点屠宰厂(场)卫生条件的审核,督促屠宰厂(场)配备经训练合格的卫生管理人员,确保屠宰厂(场)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落实。

五、强化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肉品质量安全。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在市场销售的,由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卫生行政部门要监督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

六、市外鲜猪肉进入我市销售的必备条件。

(一)鲜猪肉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的产品。

(二)鲜猪肉品必须具备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定点屠宰厂(场)的税务发票和胴体加盖检疫检验合格印章,并且上述“三证”随货同行。

(三)肉品运载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和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肉品运载工具在使用前应清洗消毒,并持有有效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凡是没有该证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市外鲜猪肉进入我市监督检查程序。

(一)经营者的肉品运抵本市后,应向销售地的镇兽医防疫检疫站报验,并缴验有关证明。凡不报验的,一律按有关法规处理。

(二)定点报验地点设在各镇兽医防疫检疫站。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各镇兽医防疫检疫站组织实施。

(三)外来鲜猪肉的卫生质量监督检查按照法定的规程进行,对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应当进行补检、重检,肉品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在我市市场销售。对检查不合格的肉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销售不合格肉品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八、各镇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进一步抓好生猪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肉食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经营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

九、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未详尽之处,按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执行。